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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下律所汇缴税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9:17

刚刚曩昔的2013年,是查账征收方法在许多省市的律所(如北京)大面积铺开的第一年。这关于习惯了本来归纳核定征收方法下,简略按开票金额核算合伙人应交税款的律所来说不啻为一项巨大的应战。不仅如此, “营改增”试点变革也使得律师事务所的财政和税务核算比以往更为杂乱。
长时间实施的全职业归纳核定征收方法,使得律所财政人员遍及短少查账征收方法下的财政和税务处理经历。一起,一些律所的合伙人过度重视新税改的“税负”影响,而忽视了新税改下律所或许面对的财政和税务方面的合规危险,这将致整个律所于巨大的危险傍边。
在首个年度汇算清缴期降临之际,明税律师总结了一些律所年度税款交纳过程中需求留意的问题,以协助广阔同行正确进行税务申报,并防备税务危险。
一、前史期间向境外客户供给跨境免税服务的弥补存案
早在营改增试点之初,相关试点方法就对交税人供给特定类型的出口应税服务(或跨境应税服务)规矩了零税率优惠或免税优惠,但一直以来因为短少详细的操作规程,许多当地的税务机关并不承受交税人就跨境应税服务请求税收优惠待遇的请求。
2013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方法(试行)》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52号),就试点交税人供给跨境服务请求免税待遇的存案手续问题作出了规矩。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52号文发布之后,一些当地的税务机关也就前史期间的跨境应税服务优惠的清算事宜予以清晰。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布告2013年第22号文规矩,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所辖交税人在2012年9月1日至本布告发布之前供给跨境服务的交税状况进行如下整理:(1)交税人供给契合《方法》第二条规矩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含)依照《方法》和本布告规矩补办跨境服务免税存案手续;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含)未依照《方法》和本布告规矩补办免税存案手续的,应予征收增值税;对2014年3月31日之后依照《方法》和本布告规矩补办免税存案手续的,其现已征收的增值税,能够请求退税或许抵减今后的应交税额;(2)交税人供给契合《方法》第二条规矩的跨境服务,未进行免税申报的,依照《方法》和本布告规矩处理免税存案手续后,能够请求退税或许抵减今后的应交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悉数联次追回后方可处理免税存案手续。
还未对前史期间的跨境应税服务请求免税优惠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早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络按规矩进行免税请求。
二、超越费用扣除限额的发作费用须做交税调增
依据现行“查账征收”形式下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矩,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自身尽管不是所得税的交税主体,但有必要首先在律所层面(合伙企业层面)核算出一致的应交税所得额,再由律所合伙人按分得的应交税所得比例别离交税个人所得税。这表现了对合伙企业实施的“先分后税”的准则。
在核算律所层面一致的应交税所得额时,税法对一些费用的扣除做了限额规矩,超越部分要么彻底不能扣除,要么不能在当期扣除但可结转下期扣除。常见的有扣除限额的规矩首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费用项目扣除限额
合伙人的薪酬律所合伙人个人的薪酬不能在核算律所层面一致的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只能按每人每年42,000元/年(3,500元/月)的规范进行扣除。
员工工会经费、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经费律所拨缴的工会经费、发作的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经费开销别离在薪酬薪水总额2%、14%、2.5%的规范内据实扣除,超越部分不能扣除。其间,只要员工教育经费,超越规矩规范的,准予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弥补养老保险、弥补医疗保险律所为员工付出的弥补养老保险费、弥补医疗保险费,别离在不超越员工薪酬总额5%规范内的部分,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越的部分,不予扣除。
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不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越部分,准予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事务招待费开销依照发作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的5‰。
捐献经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峻自然灾害区域、贫困区域的捐献,损赠额不超越其应交税所得额30%的部分能够据实扣除
律所在对合伙人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的汇算申报时,对超越上述扣除限额的费用应做交税调整。
三、交税申报表的新变化
201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布告规矩自2013年8月1日起,启用9类新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律师事务所也应自2013年8月1日起依照新申报表进行月度或季度预申报,以及年度税务申报。
新启用的申报表对律所层面及合伙人层面的费用扣除做出了一些不同的规矩。比方,在原有的适用于查账征收形式下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年度交税申报表中,合伙人每人每年42,000的生计费扣除是在核算律所层面一致的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新启用的适用于查账征收形式下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年度交税申报表对上述合伙人的生计费扣除规矩做了调整,改为在核算每个合伙人的应交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律所在为合伙人进行年度交税申报时,应与税务机关交流承认当地是否现已启用新的交税申报表,并重视新的申报表对律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核算的影响,以正确核算律所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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