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维修房屋不及时,该不该退还物业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3:32一年前,杨琳买了一套精装饰商品房,开发商许诺,能够“拎包入住”。但是,真的拎包入住时,却发现房子问题不少。墙漆裂缝、纱网关不严、橱柜漏水……她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上门作了查看,容许修补。
但她入住以来一向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却以为这些小问题不影响寓居,不妥回事,一个项目一个项目渐渐修补。一年过去了,催交来年物业费时,悉数问题才处理掉。杨琳以为,物业费里包含大修、小修费用,而上一年物业公司并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因而要求他们交还上一年交的物业费,或许本年不交物业费。她的提议遭到物业公司的回绝。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联系,经过物业服务合同来标准,两边的权利责任由物业合同说了算。物业方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供给相应的服务;业主方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交纳物业费用。谁违反了约好,谁不履行责任,谁就得承当违约责任。但需求留意的是,承当的是相应的违约责任,换言之,业主不能由于物业公司的服务有一点瑕疵,就拒付悉数物业费;物业公司不能由于业主交纳物业费不太及时,就中止对业主的服务。杨琳现已“拎包入住”,也就是说,她现已接收了房子,根据物业合同的规则,自此之后的物业费该由她付出。房子的装饰有问题,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合同作出修补许诺,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及时修理。不过,尽管物业公司未及时修理,要承当违约责任,却不至于到达交还悉数物业费的程度,究竟除了修理方面的问题,杨琳还享受了其他物业服务。因而,要物业公司全额交还一年的物业费,是没有法令和现实根据的。但物业费中用于修理的部分金钱,是应该交还的,并且,物业公司未及时修理给杨琳日子带来了不方便,也应当酌情考虑,给其必定的金钱补偿。至所以退费仍是少缴来年物业费,应由两边洽谈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