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公路噪声污染案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23:13
[案情] 1992年11月,王某与拆迁人北京市归纳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定拆迁安顿协议,约好安顿其到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7号楼寓居。1994年5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附近京石高速公路,噪声污染非常严峻,日常日子和学习遭到严峻搅扰。王某屡次要求处理噪声污染问题,均没有成果。为此,王某于20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投资公司、北京市公路局(下称公路局)、北京市首都公路开展有限公司(下称开展公司)期限采纳减轻噪声污染的办法,将住宅内噪声值降低到规范值以下,补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每月60元,总计4500元。 1997年11月3日晚22时,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六里桥10号院7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78。4分贝、77。3分贝、69。2分贝。该区域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规范》的4类规范,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昼间为70分贝、夜间为55分贝。 被告投资公司辩称,10号院的规划、规划、施工均履行了法定手续。房子竣工后,经过了丰台区建造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检验,契合交付使用条件。建造期间(1992至1993年)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其时的规划已考虑了高速公路的影响。但随着开展,京石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增加了许多,而且北京市实施的交通管制又使大型载重汽车只能在夜间进城,这是规划规划时无法预见的。 被告公路局辩称,京石高速公路已于1999年10月1日前交开展公司办理和运营;京石高速公路赵辛店至六里桥段早在1987年即建成通车,而10号院是1994年建成的,交通噪声污染职责不能归咎于公路局。 被告开展公司辩称,原告住宅的噪声污染问题完全是由于投资公司的差错形成的。理由是:一、依据收费站的计算,京石高速公路的现流量还远未到达规划流量,而且公路局和我公司办理京石高速公路时也没有由于未尽办理职责而导致交通噪声加大的景象,对噪声污染的危害成果没有任何差错。二、投资公司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一侧过近的地方建造噪声灵敏建筑物,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可能给居民带来的噪声污染,未能采纳有用办法避免噪声污染,应当承当本案的悉数职责。 [审判] 法院审理后以为,投资公司在开发建造7号楼时,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该公司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契合其时规则,但并不能革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管理的职责,故投资公司在管理和改进住户寓居条件的问题上应承当首要职责。开展公司是现在京石高速公路的运营办理人和受益人,且此次胶葛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首要来自于京石高速公路,故开展公司在运营办理过程中有职责承当起管理和改进环境的职责。判定如下:一、投资公司在2个月内为原告寓居的住宅南侧大间、门厅及阳台装置隔声窗(双层),将住宅的室内噪声降到昼间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二、投资公司、开展公司补偿王某所受噪声污染丢失每月60元,其间,投资公司担负50元,开展公司担负10元,自1994年5月起到住宅装置隔声窗之月止。 [剖析] 本案是全国首例因公路噪声污染而索赔的案子,该案反映了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法令的取向,其判定适用的法理具有必定的演示含义。 一、关于归责准则 现在学界共同的观念是,环境污染致人危害民事职责是一种特别侵权行为的民事职责,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即不管行为人有没有差错,只需法令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形成的危害承当职责。虽然无差错职责是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的一般准则,但关于扑朔迷离的环境污染案子来说,单一的无差错职责准则是远远缺乏的,由于加害主体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使每一对法令关系各具其特别性,这就有必要适用不同的归责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