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怎么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5:34
取保候审准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给确保人或交纳确保金,让其在不受拘押的情况下,随传随到,不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的一种较为弛缓的强制办法。它的适用关于确保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准则不尽完善,还存在亟待改进的当地。
一、取保候审准则的适用现状
一是取保候审的确保效能过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了供给确保人和交纳确保金两种取保候审方法,即人保和财保,还规则了对确保人违背确保职责的处分。但从近几年的施行情况来看,依然呈现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逃跑,导致刑事诉讼活动中止的现象,说明晰取保候审准则效能过低,不足以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恪守确保职责,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二是违背确保职责转捕存在法令空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背确保职责而转为拘捕,后因证据不足不申述或判定无罪的案子,是否归于错捕,法令没有清晰的规则。对违背确保职责的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怵于引起错捕补偿程序,而不敢容易转捕。
三是适用取保候审的份额不高。司法人员在“重强制手段,轻权力确保”的观念影响下,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阻碍侦办、审判,倾向于采纳拘留、拘捕的强制办法,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拘押性的强制办法,在实践中适用的份额极小,形成拘留、拘捕的拘押常态。
四是取保候审的详细操作不标准。法令规则取保候审的方法有人保和财保两种,且两者只能择其一。但实践中,有些当地对有些案子采纳人保和财保并用的方法,这是违背法令规则的。另外在人保和财保的详细适用上,也存在确保金额的确认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对确保金的没收操作不标准,确保人的职责规则对确保人的束缚力不大等问题。
五是对确保人不实行确保职责的处分力度不行。除了能够以窝藏、包庇罪追查刑事职责外,现行法令对确保人不实行确保职责或未尽确保职责的仅以罚款完事,缺少威慑力,无法束缚确保人仔细实行确保职责。
二、完善取保候审准则的战略
一是树立健全取保候审的配套施行准则。树立对犯罪嫌疑人的日子水平、日子工作环境、品质情况的调查取证准则;树立取保候审听证准则,削减取保候审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健全人民检察院对取保候批阅阅实行的监督准则;树立对取保候审实行情况的定时查看准则;树立公检法办案人员的“办保”职责制及“错保”追查准则;树立健全“承办人提出定见,部分团体评论,主管领导批阅”层层把关的批阅准则,严厉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对或许影响案子诉讼活动的首要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严峻刑事犯罪嫌疑人不予适用取保候审。
二是清晰规则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制止条件,削减取保候审的随意性。清晰规则侦办阶段、检查申述阶段、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限,纠正取保候审期限过长,司法机关不及时结案的问题。
三是加大对被取保人的监管力度。对被取保人违背确保职责的行为,能够考虑独自科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逃跑的,追查其潜逃罪。强化确保人的职责,拟定确保人的资历检查准则,采纳“双保险”的担保方法,即由两个或多个确保人一起供给担保,能够添加与确保人、被取保人能彼此限制、独立实行监督职责的另一个人为第二确保人,该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与榜首确保人应略有不同,首要监督榜首确保人是否实行了确保职责,假如第二确保人监督不力,则将面对和榜首确保人连带受罚的风险。
四是清晰确保金限额。刑事诉讼法应清晰确保金的上限和下限,依据各地不同的经济水平来确认各地不同的确保金额。确保金应与犯罪行为的严峻程度成正比;被确保人日子困难的,确保金能够恰当削减,反之应添加;确保金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质情况挂钩。
五是加强对取保候审实行的监督。这是一种广义上的监督,包含检察机关的法令监督,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取保候审决议及实行的监督。树立这种大监督机制有力于避免不合法决议采纳取保候审办法、实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取保人及确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违法行为,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取保候审准则的适用现状
一是取保候审的确保效能过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了供给确保人和交纳确保金两种取保候审方法,即人保和财保,还规则了对确保人违背确保职责的处分。但从近几年的施行情况来看,依然呈现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逃跑,导致刑事诉讼活动中止的现象,说明晰取保候审准则效能过低,不足以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恪守确保职责,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二是违背确保职责转捕存在法令空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背确保职责而转为拘捕,后因证据不足不申述或判定无罪的案子,是否归于错捕,法令没有清晰的规则。对违背确保职责的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怵于引起错捕补偿程序,而不敢容易转捕。
三是适用取保候审的份额不高。司法人员在“重强制手段,轻权力确保”的观念影响下,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阻碍侦办、审判,倾向于采纳拘留、拘捕的强制办法,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拘押性的强制办法,在实践中适用的份额极小,形成拘留、拘捕的拘押常态。
四是取保候审的详细操作不标准。法令规则取保候审的方法有人保和财保两种,且两者只能择其一。但实践中,有些当地对有些案子采纳人保和财保并用的方法,这是违背法令规则的。另外在人保和财保的详细适用上,也存在确保金额的确认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对确保金的没收操作不标准,确保人的职责规则对确保人的束缚力不大等问题。
五是对确保人不实行确保职责的处分力度不行。除了能够以窝藏、包庇罪追查刑事职责外,现行法令对确保人不实行确保职责或未尽确保职责的仅以罚款完事,缺少威慑力,无法束缚确保人仔细实行确保职责。
二、完善取保候审准则的战略
一是树立健全取保候审的配套施行准则。树立对犯罪嫌疑人的日子水平、日子工作环境、品质情况的调查取证准则;树立取保候审听证准则,削减取保候审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健全人民检察院对取保候批阅阅实行的监督准则;树立对取保候审实行情况的定时查看准则;树立公检法办案人员的“办保”职责制及“错保”追查准则;树立健全“承办人提出定见,部分团体评论,主管领导批阅”层层把关的批阅准则,严厉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对或许影响案子诉讼活动的首要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严峻刑事犯罪嫌疑人不予适用取保候审。
二是清晰规则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制止条件,削减取保候审的随意性。清晰规则侦办阶段、检查申述阶段、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限,纠正取保候审期限过长,司法机关不及时结案的问题。
三是加大对被取保人的监管力度。对被取保人违背确保职责的行为,能够考虑独自科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逃跑的,追查其潜逃罪。强化确保人的职责,拟定确保人的资历检查准则,采纳“双保险”的担保方法,即由两个或多个确保人一起供给担保,能够添加与确保人、被取保人能彼此限制、独立实行监督职责的另一个人为第二确保人,该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与榜首确保人应略有不同,首要监督榜首确保人是否实行了确保职责,假如第二确保人监督不力,则将面对和榜首确保人连带受罚的风险。
四是清晰确保金限额。刑事诉讼法应清晰确保金的上限和下限,依据各地不同的经济水平来确认各地不同的确保金额。确保金应与犯罪行为的严峻程度成正比;被确保人日子困难的,确保金能够恰当削减,反之应添加;确保金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质情况挂钩。
五是加强对取保候审实行的监督。这是一种广义上的监督,包含检察机关的法令监督,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取保候审决议及实行的监督。树立这种大监督机制有力于避免不合法决议采纳取保候审办法、实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取保人及确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违法行为,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