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再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20:55

侵略商业隐秘罪是刑法第219条规则的违法。 商业隐秘是竞赛的必定产品。商品经济的开展而导致的剧烈竞赛,必定使工商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为长时间取得竞赛优势而对自己把握的某种特定的技能及运营信息采纳相应的保密办法。因此,对商业隐秘的维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生存竞赛的必定结果,维护商业隐秘不受侵略已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赛次序的重要法令使命。因为商业隐秘在市场经济的竞赛中具有特别的效果,世界各国都日益注重对它的法令维护。早在97刑法出台曾经,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商业隐秘的刑法维护就现已进行了较为深化的研讨。不过,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侵略商业隐秘罪尚有若干问题知道不同,笔者仅就侵略商业隐秘罪的主、客观要件再谈谈自己的观念。
一、侵略商业隐秘罪的客观要件
依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则, 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首要表现为:(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其他不合理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的行为;(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曾经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秘;(三)违背约好或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隐秘的要求,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四)明知或应知前述三种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商业隐秘的行为。也有学者将上述规则归纳为三种行为类型:一是不合法手法获取商业隐秘,既可能是选用不合理手法直接从权利人那里获取,也可能是从侵权行为人那里获取;二是不合法发表商业隐秘,既可能是选用不合理手法或从不合法途径获取者发表,也可能是合法知悉者违背保密责任而发表;三是不合法运用商业隐秘,既可能是选用不合理手法获取者直接运用,也可能是合法知悉者不经权利人答应而运用,还可能是不合法获取者或合法知悉者违背权利人的志愿答应别人运用。(注:拜见马克昌主编:《经济违法新论——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研讨》,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6页。 )第二种观念关于全面了解侵略商业隐秘不同的行为方法的不合法性质以及损害程度是比较恰当的。
1.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合理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也即以不合法手法获取商业隐秘的行为。从实际中说,以不合法手法获取别人的商业隐秘,是常见的行为,因此,也常常成为其他侵权行为建立的条件和根底。偷盗,一般是指经过盗取商业隐秘的载体而获取商业隐秘。能够复印、照相、监听、模仿等先进技能手法盗取商业隐秘权利人的商业隐秘。盗取的能够是反映商业隐秘的资料原件,也能够是对原资料的复制品。威逼,是指以承诺处以某种利益,如金钱、物品或许其他利益为钓饵,使把握商业隐秘的人供给商业隐秘。如重金收买,诱使企业技能人员发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实践中以高薪为钓饵经过挖走知情雇员而取得商业隐秘的景象较为多见。钳制,是指对知悉商业隐秘的人进行恫吓、要挟,以到达精神上的强制,然后迫使其供给商业隐秘。其他不合理手法,是指偷盗、威逼、钳制以外的其他不合法手法,如侵吞、争夺载有商业隐秘的技能资料等。“假如其别人用合理合法的手法获取该商业隐秘,则不构成对商业隐秘的损害。如别人经过自己的劳作独立开发,取得此隐秘;经过反向工程取得此隐秘;经过产品的揭露展出从该产品项目中推断出;从揭露的文件资猜中查出,以及经过权利人的答应得知,等等。”(注:拜见马克昌主编:《经济违法新论——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研讨》,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4页。)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