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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的劳动关系如何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0:17

我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第二十七条清晰规则:“任何单位不得因成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景象,下降女职工的薪酬,解雇女职工,单方面免除劳作(聘任)合同或许服务协议。”
《劳作法》也规则,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免除劳作联系;《女职工维护法令》第四条也规则:“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下降其基本薪酬,或免除劳作联系。”上述这些规则均没有区别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仍是未婚,也没有清晰阐明用人单位是在免除劳作联系前得知女职工怀孕仍是在免除劳作联系之后得知的,因而,以职工未婚先孕为由免除其劳作联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别的,未婚先孕相同可以享用产假。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论是否契合计划生育方针,职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应当无条件的同意。国家规则产假90天,意图是为了可以保证产妇康复身体健康,享用产假不以是否契合计划生育方针为前提条件,只需有出产的现实,就应当享用90日的产假。但鉴于未婚先孕违背计划生育方针,依据《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令》规则,产假期间不能和契合计划生育方针的职工相同享用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含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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