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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权限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4:11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力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力义务是在进行诉讼之前必需要清晰的,了解的把握本身的权力,在维护本身法益的一起供给了保证。下面,就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您解说一下关于法庭中其他当事人的相关权力义务,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辩解人的概念
辩解人,是指承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托付或法令援助组织的指使,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解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法令规则
刑诉法第35条规则:“辩解人的职责是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解人的权力主要有
1. 承受托付担任辩解人的权力。
查阅、摘录、仿制案子资料权和会见通讯权。(刑诉法第36条)
这是辩解律师的权力,其他辩解人没有这项权力。(刑诉法第37条)
2. 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解定见权。
3. 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争辩权。
4. 经被告人赞同,提出上诉的权力。
5. 对超越法定期限的,辩解人有权要求免除。
6. 署理申述、控告权。
7. 依法独立进行辩解权和人身权力不受侵略。
8. 回绝辩解权。
刑事署理与辩解的差异
1、发生不同。有权托付辩解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的是公诉案子的被害人、法定署理人及其近亲属,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
2、表现形式不同。刑事辩解人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辩解和人民法院指定辩解两种方法,而刑事诉讼署理只要被署理人托付一种方法。
3、诉讼位置不同。辩解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位置,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毅力的束缚,有权独登时依照自己对现实的知道和对法令的了解来发表定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刑事诉讼署理人只能在被署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遭到被署理人毅力的约束。
4、承当的诉讼功能不同。公诉案子被害人的署理人、自诉案子自诉人的署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承当控诉功能,而刑事辩解人承当的是辩解功能。
以上便是小编收拾的关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辩解人的相关权力。一般刑事案子的辩解人会是律师,关于律师担任辩解人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处理刑事案子标准》还做了相关的规则,假如您想愈加深化的了解相关常识,能够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在线律师,欢迎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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