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10:41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则:“交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交交税款的,扣缴职责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交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一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则,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在规则期限内不缴或许少交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税务机关能够采纳从其存款中扣交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办法,还能够处以罚款。也便是说,对交税人未按规则期限交交税款的同一行为,既要对其进行罚款,又要征收滞纳金。假如滞纳金不具有罚款的性质,其适用并不存在妨碍;但假如确认其为罚款,那么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一起适用罚款与滞纳金,就与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准则相冲突。因而,清晰滞纳金的法令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听讼小编为你回答。
对滞纳金的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交税人未在规则期限交交税款的现实,而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必定份额的顺便征收。各国法令对滞纳金的法令性质的确认并不共同,大体包含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款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假如交税人不能按期实行职责,就会构成拖延实行,然后给债权人带来丢失,需求经过付出违约金或赔偿丢失等方法加以补偿。依据此,滞纳金的份额不能太高,尽管其能够高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率,可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假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分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关于交税人未及时交交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办法。持这种观念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赏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次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交税人曩昔违背税法职责行为的制裁。假如依照这种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践上没有任何不同,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顺便债款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实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拖延实行的损害赔偿,但一起也兼有行政实行罚的性质。假如滞纳金仅仅一种行政实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一起,还应该加计利息。可是实践上,滞纳金与利息历来不会一起课征。
能够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视点确认滞纳金的法令性质的。笔者认为,从税收的性质下手,即从税收债款联系和税收权力联系的观念来看,能够愈加精确地界定滞纳金的法令性质。
从税收债款联系的观念来看,国家和交税人之间是债权债款联系。税收是以国家为债权人而依法设定的债。以交税期限为时刻标志,超越这一期限,相当于应交税款的产业所有权即从交税人转移到国家,变成国家产业,而无论是否实践交纳。交税人未经同意不及时足额交税,于国家而言,是交税人推迟实行交税债款,滞纳金便是这种开销的补偿。
而从税收权力联系的视点看,税收表现了交税人对国家课税权的遵守联系。当呈现满意法令确认的课税要素时,并不当即发作交税职责,而是经过行政行为的行使发作交税职责。国家课税权的行使以税收法规——课税处置——滞纳处置——税务罚则的形式进行。当超越交税期限时,税务机关以其行政权的介入来核定和征收滞纳金,其作用在于对未及时交交税款的赏罚和对尽早交交税款的催促。
比较上述两种观念,能够看出,税更多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但从法技能的视点审视税收实定法时,将税收法令联系单一地划分为权力联系和债款联系是很困难的,因为税收法令联系中包含各种类型的法令联系,其间有些归于债款联系,而有些则归于权力联系。例如,更正、决议和滞纳处置所构成的联系,仅从法技能的视点调查,只能构成权力联系。滞纳金作为本税的顺便债款,与本税的差异在于,税收顺便债款的构成要件完成后,顺便债款仅仅抽象地建立。假如没有稽征机关的核征行为,顺便债款人并没有职责交纳相关项目。因而,对滞纳金的征收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税收权力联系,这种税收权力联系在客观上表现为行政联系。
那么,滞纳金是行政处分仍是实行罚?从税务机关对滞纳金的科处上能够看出:(1)行政处分是由行政机关施行的,对违背行政法令规范的行为给予处分,有必要由行政机关依据法令科处,而滞纳金并不是由行政机关决议科处的,它是由法令法规直接规则的,只需滞交税款就应当付出相应的滞纳金;(2)行政处分具有一次性特色;而滞纳金的铢积寸累特色,是明显不同于一次性的行政行为的;(3)《税收征管法》第62条和第32条规则,对税务违法行为可一起适用罚款与滞纳金,假如滞纳金是行政处分,同一行为课征滞纳金之后,不能再次处以罚款或其他构成处分交税人,不然有违一事不再罚的规则。
因而,滞纳金不是行政处分,而是实行罚。实行罚是一种直接强制实行手法,它是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实行行政处理决议所确认职责的公民、法人及其他安排进行制裁,以迫使其自觉实行行政处理决议所确认的职责的法令准则。滞纳金归于实行罚中的产业罚,其与行政处分最大的差异在于行政处分只能一次完结,即一事一次性处分,不能屡次适用处分,不能继续适用后累积完结;实行罚能够一次完结,也能够继续适用多天后累积完结。滞纳金是运用继续适用多天累积完结的核算方法,其只能是实行罚。“滞纳金的性质是完成以届清偿期之租税或租税给付之压力办法。其既非利息、亦非处分,而是促进租税职责人按时交纳租税或顺便给付之办法。”
除此之外,界定滞纳金的法令性质,而应该结合我国的详细规则进行讨论。在2001年修订之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第2款规则:“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未依照规则的期限交纳或许解交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按日加收千分之二这一比率,相当于百分之七十三的年利率,远非一般含义的资金本钱可比,带有激烈的赏罚性质;《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修订后,其第32条规则:“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未依照规则的期限交纳或许解交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这一比率,相当于18.25%的年利率,大表现已相当于民间假贷的利息本钱。这说明,我国滞纳金准则经过变革后,其赏罚性现已大大削弱,而损害赔偿的功用则相应大大增强。因为我国税法没有规则利息这种税收顺便债款,滞纳金带有利息即损害赔偿的功用,一起还带有一些行政实行罚的性质,其目的在于催促交税人或扣缴职责人尽早实行职责。因而,我国滞纳金具有损害赔偿兼行政实行罚的性质。
滞纳金适用范围在外——份额准则的运用
为到达必定目的而采纳的手法,有必要满意能够到达目的的要求,而且在大都皆能到达目的的手法中所顺便的不利益为少量。换言之,以此种手法到达目的的利益有必要超越顺便的不利益。此种目的与手法之间的均衡考量,在法令上,即所谓之份额准则。在法治国家中,公民的自在权力应当遭到宪法的维护,尽管国家拟定了法令能够干与权力,但这种干与手法与干与目的之间,应当契合份额准则,不然就会构成过度的干与,为宪法所不容。份额准则最早呈现在德国宪法中,在税收的征管中能够运用份额准则来扫除滞纳金的适用。详细而言,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状况应当扫除滞纳金的适用:
(一)交税人已无付出才能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则,关于超越税款交纳期的交税人应当征收滞纳金,以此来保证国家税收的按时收取。可是假如交税人已无付出才能,加征滞纳金无异于落井下石,并不能因而而添加其付出才能。因而,在交税人已无付出才能时,以加征滞纳金的为之设置压力,促进其交纳,就有违份额准则。关于税法来说,征收滞纳金是毫无边界的,可是在每个案中可能发作不良作用,在这种状况下税法应当赋于税务机关自在载量权,然后保证遍及寻求正义公正,在详细的税务个案中也能够实践发作契合正义公正的作用,以表现税收公正主义准则。在德国,税务机关能够依据该国的租税公例第277条第1项,革除违背份额准则之滞纳金。
(二)交税人过错偷税
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曾经,对违背交交税款职责的行为除了罚款和追查刑事职责的规则以外,没有规则是否征收滞纳金。2001年修正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7条等规则,对交税人偷税、骗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除追征税款,处以行政罚款之外,还加收滞纳金。违背交交税款职责的行为有多种,偷税、偷税、抗税、骗税等,其间偷税是交税人无意识发作遗漏或少交税的行为,而其他行为是交税人成心违背税法,运用诈骗、隐秘等手法躲避交税的行为。尽管成果都是未缴或少交税款,但其片面状况却是不同的。
在完成日子中,偷税是交税人无意识或无知而犯的过错形成的,详细包含以下几种景象:1.未及时得悉税法新规则而发作过错;2.对税法了解过错而发作过错;3.依据交税申报的会计核算有过错而发作过错;4.交税申报算术上的过错而发作过错。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则,因税务机关的职责,致使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未缴或许少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要求交税人、扣缴职责人补交税款,可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核算过错等失误,未缴或许少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状况的,追征期能够延长到五年。可见,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未考虑交税人(包含扣缴职责人)的片面状况怎么,而是对包含过错偷税在内的行为一概加收滞纳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稳当。
首要,违背税收公正主义。税务案子触及适用的法令法规数不胜数,税基的核算也比较杂乱,关于交税人来说不免呈现百密一疏的状况。在此种景象下,并非交税人成心漏报税款而逃偷税款,其在片面上并无逃税的成心,因而,与成心躲避税收的交税人比较,二者在片面上差异较大。假如对恶性较轻乃至底子没有歹意的过错行为与恶性较重的成心行为,均适用滞纳金,是有欠公正的。
其次,违背份额准则。滞纳金的功用在于催促交税人交交税款,在偷税的状况下交税人并不知道未缴或少交税款,滞纳金不可能到达催促其交纳未缴或少交税款的目的,此刻征收滞纳金的手法与目的不符,违背了份额准则。因交税人过错而导致偷税的行为,与成心逃税行为比较较,其违背税法情节较轻,假如关于成心与过错行为,均适用滞纳金规范,关于过错行为来说超出其必要的程度,有违正义与公正的法理念,无法到达法令所寻求并要求完成的单个案子正义的方针,也有违份额准则。
再次,不利于交税人权力的维护。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则,因税务机关的职责而导致交税人漏交税款,不需求交纳滞纳金,而因为交税人核算过错等失误而漏交税款,就需求交纳滞纳金。此条规则使得在一件税案中,滞纳金的多与少不在于交税人的过错,而在于税务机关发现偷税状况的时刻,其立法目的更多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而忽视了对交税职责人权力的维护。税务机关作为征收税款的法定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有必要尽到应有的留意职责;而对交税人而言,则不能以均匀的一般公民的留意才能为准,而应以交税人处理自己其他工作上或业务上的业务所持留意才能为准。税务机关和交税人所负职责不同,且交税人的职责规范比税务机关职责的规范低,税务机关违背此种职责时交税人不需求交纳滞纳金,而交税人违背此种职责时需求交纳滞纳金,关于交税人来说显失公正,也有违维护交税人权力的理念。
以上便是小编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咱们经过以上常识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不幸遇到一些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录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咱们听讼有许多专业的律师能够为你服务,而且,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又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