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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醉驾入刑案宣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7:04
新疆首例“醉驾入刑”案宣判
2011年5月9日,具有标志性的司法判例产生于新疆喀什市公民法院,即刑法修正案(八)规则的醉驾入刑案宣判。
工作发生于2011年5月1日,也便是刑法修正案(八)开端正式施行法律效力的第一天,在当晚22时35分左右,当事人侯某在喀什市一家酒店吃饭喝酒后,驾驭桑塔纳轿车送搭档回家,当车辆行进至公民西路邮政局路段时,撞坏一段阻隔栏后又撞上一辆出租车。喀什市交警赶到现场后予以刑事立案,通过调查取证,对侯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成果显现为醉酒驾驭机动车。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则,喀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本案依法移交喀什市公民检察院。喀什市公民检察院以风险驾驭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5月9日,喀什市公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对当事人侯某当庭宣判:侯某风险驾驭罪建立,判处侯某拘役4个月,并处分金2000元。
这一事例的宣判再次提示大众,酒后驾驭已列入刑法赏罚,不该怀有侥幸心理而以身试法。
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则: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许在道路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分金。“有前款行为,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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