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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登记错误发生纠纷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2:19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因为购房资历等约束,实践权力人和产权挂号并不赞同,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事例】2012年吴某与大连某房地产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地产公司两套商品房。2013年郑某与吴某签定协议,内容如下:(1)这两套商品房系郑某的住宅,但因为其没有获得大连市户口,故运用吴某名义购房,而实践购房付款人均为郑某;(2)吴某对该房子不具有实践产权和运用权,也不以该房子承当任何危险及法律责任,不承当该房子发作的任何费用;不得私行将该房子处置、转让、设置典当或担保;不得就该房产向郑某提出任何权力建议;(3)郑某以上述房产享有实践的产权和彻底的运用权(包含收益权),一起,因为上述房产尚在吴某名下,吴某应为郑某出具授权委托书,由郑某自用或租借、运营运用该房产,并收取租金收益。同日,吴某为郑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2014年5月房地产挂号机关向吴某颁发了这两套房子的产权证。但后来,两边就该房子权力归属发作争议而诉至法院。
【法院判定】郑某与吴某签定协议书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应属合法有用,两边均应依约好履行义务、行使权力。两边协议中约好运用吴某名义购房,而实践购房付款人均为郑某,现该房子由郑某运用;吴某对该房子不具有实践产权和运用权,也不以该房子承当任何危险及法律责任。吴某建议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解析】房产证是挂号机关颁发给权力人作为其享有权力的证明,但并不能直接决议实体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房子产权证书是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根据效能,与实践权力情况并不一定符合。本案中,尽管房产证显现所有权人是吴某,而且吴某实践持有该证件,但并没有根据证明其对该房子具有实体所有权,根据相应的根据,能够确定郑某是以吴某的名义购房,并实践支付了悉数购房款,是该房子的真实购买人。
【律师提示】假如权力人、好坏关系人以为不动产挂号簿记载的事项过错的能够恳求更正挂号。不动产挂号簿记载的权力人不赞同更正的,好坏关系人能够恳求贰言挂号。可是贰言挂号之后十五日内要进行申述,不然贰言挂号主动失效。假如贰言挂号不妥,形成权力人危害的,权力人能够向恳求人恳求危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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