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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式之異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2:01

一、 关于树立方法的异同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树立方法,两岸公司法均规则为建议树立和征集树立两种方法,在这点上,没有差异。
二、 建议树立程式之异同
(一)确认建议人,签定建议人协议
建议人是指公司的筹建人。一般来说,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法人;可所以本国居民,也可所以外国人,但有必要具有行为能力。依据大陆《公司法》的规则,以建议树立方法树立股份有限公司,建议人应不少于5人。建议人协议是在公司树立过程中,由建议人缔结的关于公司树立事项的协议。建议人协议的效果在于确认所设公司的根本性质和结构,和谐建议人之间的关係及其权力和责任。 而臺湾《公司法》无此规则。
(二)拟定公司规章
公司规章是规则公司安排和事务活动等事项的档。经过制定规章向大众声明公司的树立主旨、运营範围、本钱数额等,并对公司事务活动进行法令束缚。 依据臺湾《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议人,应以整体的赞同,缔结规章,签名或盖章。
(叁)请求称号预先核准
依据大陆《公司法》,在报送批阅前,应处理公司称号预先核准。因而,建议人在签定树立公司协议后,即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提出公司称号预先核准的请求。预先核准的公司称号,其有效期为6个月。而臺湾《公司法》无此规则。
(四)请求与报批
依据大陆《公司法》,由建议人向国务院授权部分或许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树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向社会揭露征集股份的,还应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资金投向涉及到国有资产、根本建设专案、技改专案、外商投资等有关事宜的,还要分别向有关政府部分报批。
(五)认购股份和交纳股款
依据大陆《公司法》,建议人能够用钱银出资,也能够用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钱银评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钱银产业作价出资。整体建议人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註册本钱的20%,其余部分由建议人自公司树立之日其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别人征集股份。
依据臺湾《公司法》,建议时在建议树立时,只须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公司就能够树立,且股份总数能够分次发行,但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并未约束。建议人认足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时,应按股份缴足股款,不限于现金,能够以公司所需求的产业抵缴。
(六)举办创建大会,树立公司安排机构
依据大陆《公司法》,採用建议树立方法的,建议人缴付悉数出资后,应当举办整体建议人大会,推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代表)成员,并经过公司规章草案。 发行的股份缴足后,建议人应当在30日内掌管举办创建大会,创建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建议人应当在创建大会举办15日前将会议日期告诉各认股人或予以布告。创建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到会,方可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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