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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13:37

跟着变革开放的深化开展和市场经济的树立、开展,我国的劳作胶葛日益增多,也日趋杂乱。1980年代建立起来的现行劳作争议处理体系同现实需求之间的对立也突现出来,其变革问题也成为一个被广泛评论的论题。 
一现行劳作争议处理体系简述 
劳作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作争议处理的各种组织和方法在劳作争议处理进程的各自位置和相互联系所构成的有机全体。 
一般以为,我国现行劳作争议处理体系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处理劳作争议的组织有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依劳作法第19条和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说和劳作和社会保障部(以前为劳作部)的相关解说,劳作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请求调停,调停不成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未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的案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体系实际上是建立了“裁定前置”的准则,既劳作裁定为劳作审判的前置程序。 
我国的劳作争议调停调停组织是企业的内部组织,是否请求调停当事人能够自愿挑选。而劳作争议裁定具有特殊性,裁定组织属半官方性质,依法定准则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一起组成。别的,劳作裁定请求能够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两边当事人合意;裁定判决也不具有结局效能,当事人不服能够向法院申述。就法令性质而言,我国的劳作裁定不同于司法裁判和一般的民商事裁定,,它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一方面,劳作行政部门的代表在裁定组织组成中居于首席位置,裁定组织的办事组织设在劳作行政部门,裁定组织要向本级政府担任,裁定行为中还有行政裁定的要素;另一方面,裁定组织的建立、责任、权限组织活动准则和方法等与司法组织有许多一起或相似之处,它是国家依法建立的处理劳作争议的专门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裁定权,裁定的程序和机制和诉讼差不多。2(拜见王全兴:劳作法,法令出版社,1997年版,P491)在劳作审判组织方面,我国现行体系是在人民法院内,由民事审判庭裁判劳作争议案子,而没有建立独立的劳作法院或专门的劳作法庭。 
二对现行劳作争议处理机制的几点反思 
(一)对“裁定前置”的质疑 
现行劳作争议处理体系构成于1980年代,其时正处于变革开放初期,方案经济体系和“单位社会”的社会组织和次序决议了劳作者对单位的高度依靠程度,劳作联系上的利益不合很小,劳作胶葛数量少,联系也相对简略,大部分能够经调停或裁定处理。3(拜见赵文骅:劳作争议处理准则需求变革,新民晚报,2002年1月6日)可是,跟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和各方面变革的深化,社会变迁,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独立利益日益显着区别,对立也增多,加之在“走向权力的年代”的浪潮扫荡下,民众的权力认识焕发,争讼的激动也突现。近年来劳作胶葛大幅添加,劳作争议的调停结案率却逐年下降,裁定率逐年添加,而不服裁定又申述的案子也很多添加。这种布景下,现行劳作争议处理体系的坏处就愈加显着了。 
现行劳作争议处理体系中“裁定前置”的规则不符合司法终究准则和程序正义等法治准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作争议从根本上仍是一种民事争议,争议两边一般都是法令上相等的民事主体。对劳作争议的处理,当事人应当有自在挑选权,或调停、或裁定、或诉讼。而在现行体系下,一方面,争议两边任何一方只需有意,无须事前有裁定协议或许经对方当事人赞同,就能够请求裁定(鉴于劳作争议不同于一般民商事争议,劳作裁定这种有别于一般民商事裁定的规则是合理的,下文还将会论说到);另一方面,将劳作裁定强制性规则为劳作诉讼的前置程序,掠夺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讼法院的权力。依法法治准则,司法是这会公平的守护者,是正义的终究一道防地,任何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略时,都有权取得司法救助,除非两边当事人有协议清晰应该将争议提交裁定,不然,法院读应当受理争议案子。“裁定前置”的坏处还在与,依我国现行体系,劳作裁定组织受理劳作争议案子有规模约束,这样就可能导致一些劳作争议因为不属于劳作裁定组织受理规模,或许因劳作裁定组织过错地不予受理,而无法诉讼法院,终究导致当事人诉权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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