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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相关条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3:05
一般以为死缓准则产生于1951年新我国建立之初的打压反革命运动高潮中,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我国共产党人在实践的基础上发明出来的别出心裁的死刑履行准则。
其称谓最早见于1930年11月中共中央告诉第185号《关于苏区惩罚帝国主义的方法的抉择》。《抉择》规则,对外国人可适用“死刑缓刑”,即判处死刑后,缓刑若干时期暂时拘禁,而缓刑的期限则没有约束。这项方针本是特定前史条件下适用,具有显着的对敌奋斗战略的性质,其与我国刑法中的死缓准则不管在性质、功能上,仍是适用范围上都具有显着的不同。能够为其思维发端的是我国政府的毛主席于1951年5月针对《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抉择》提出的修改意见,他提出,“关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尽管严峻地危害国家利益但没有到达最严峻的程度,而有罪该处死者,应当采纳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逼迫劳作,以观后效的方针。”但这时的死缓仍具有稠密的政治奋斗战略颜色,而并没有明确地着重这一准则的法令含义。之后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贪污罪、战争罪犯、反革命罪和一般刑事违法。上升到今日法令含义上的死缓准则的规则,则是1954年9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辅导准则草案》(初稿),该草案第10条规则的死缓准则,并为今后若干草案所连续。直至1979年刑法典第43条第1款明确规则:“死刑只适用于罪孽深重的违法分子。关于应当判处死刑的违法分子,假如不是当即有必要履行的,能够判处死刑一起宣告延期履行,实施劳作改造,以观后效。”其作为一项代替性惩罚办法得以终究建立。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典对这一准则从死缓的适用条件、核准程序、死缓检测期满后的处理以及死缓检测期间的核算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核算问题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关于应当判处死刑的违法分子,假如不是有必要当即履行的,能够判处死刑一起宣告延期二年履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延期履行的,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或许核准。
第四十九条违法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假如没有故意违法,二年期满今后,减为无期徒刑;假如确有严重建功体现,二年期满今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故意违法,查验事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履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延期履行的期间,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死刑延期履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延期履行期满之日起核算。
最高法有关人士泄漏,即将于2006年年头发布死刑复核程序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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