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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领馆可办理公证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5:38

一、我国驻外使领馆可处理公证的品种主要有:
(一)国籍公证;
(二)寓居公证;
(三)声明书公证;
(四)婚姻状况公证;
(五)亲属关系公证;
(六)出世、健在或逝世公证;
(七)部分证件(如我国有关组织颁布的护照、房产证、或、成绩单、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八)学历、阅历公证;
(九)各类托付书公证
1、托付别人在我国向有关涉外公证处申办出世、未受刑事处分、学历、工作阅历、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公证;
2、托付别人在我国处理等;
3、托付别人处理房产赠与、转让、承继或抛弃承继等;
4、托付别人在我国抚育在国外出世的子女等。
二、申办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须亲自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填写《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使领馆官员面前签名,确保表中所填内容实在;如有不实,应负全部法律责任。
(二)申办下列公证须带着、提交的证件:
1、国籍公证:身份证件;
2、寓居公证:身份证件、寓居国居留证等有关证件;
3、声明书公证:身份证件、声明书等;
4、婚姻状况公证:
(1)未婚公证:身份证件,相片、出国前已达婚龄者在国内期间的未婚公证书、证人书面旁证、个人未婚声明书等;
(2)成婚公证:身份证件、成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合影相片等;
(3)离婚托付书:身份证件、成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托付书等;
(4)离婚后未公证:身份证件、离婚证(或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这三种证书之一)、个人声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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