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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如何办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7:59

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请求收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而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而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间一个意外逝世,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要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自己抚育,而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要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两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间一个由对方抚育,现家庭只要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通过赞同能够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抛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纪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能够领证的状况:
(1)照料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爸爸妈妈两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成婚的;
(4)独身(包含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逝世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育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成婚,现家庭
只要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现已领证的,可换证并持续享用)。
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爸爸妈妈,不发给独生子女自己。
(2)收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准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爸爸妈妈提出请求,不请求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纪超越16周岁的,不予发证。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处理收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两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乡村常住户口或许乡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收取《独生子女证请求批阅表》。
(2)经两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赞同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阅(需带着户口簿、成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阅结束,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阅(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请求批阅表》次日起三十天内批阅结束。对契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目标的领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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