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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事故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6:56

事端确认是指有权机关归纳当事人各方行为与形成事端之间的因果关系及片面差错程度,依据法令法规的规则,确认当事人各方的对形成事端的职责比例,详细到交通事端确认,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令法规的清晰授权,依据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事端确认直接关系到交通事端当事人的人身和产业权益,如果在立法规划中不予以满足的注重,那么在社会实践中将发作不可估量的严峻后果。
本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开端施行,一起与该部法令配套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部门规章《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也于同日开端施行,新的法规在诸多方面做到了以人为本,表现了各类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平衡,但笔者以为该组标准对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立法规划存在不适宜之处,现就该立法倾向的缺憾浅析一二。
一、事端确认的效能扩展
1、法令条文的比照
在公布之前的我国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依据为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该行政法规是关于事端职责确认的纲领性标准,在该法规的第三章《职责确认》中对发作在路途上的交通事端作出了清晰的论述,首要包含两条,其间第17条规则,“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端原因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的效果,确认当事人的交通事端职责”,第22条规则,“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不服的,能够在接到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从头确认;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从头确认请求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保持、改变或许吊销的决议”。依据该行政法规,公安部于1992年8月10日公布了《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性规则》,该部门规章第四章对职责确认进行了部分细化。新的路途交通安全法对路途交通事端处理也设了专章进行标准,依照新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路途交通事端不再是有必要管,而是答应当事人洽谈处理,详细分为两种,一种是“在路途上发作交通事端,未形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现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能够即行撤离现场,康复交通,自行洽谈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另一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判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
在2004年5月1日之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作的路途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是一种有必要要实行的行政职责,法令法规没有供给当事人自行洽谈处理的途径,而在之后该确认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依请求的行政行为,表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明,一起节省了行政资源。在事端很小,两边无争议的状况下,当事人能够洽谈处理,公安机关不再出具事端职责确认书。可是当事人对交通事端现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敏捷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据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对需求进行查验、判定的,应当在查验、判定成果确认之日起5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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