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00:28合同诈骗罪的意义,我国刑法第224条做出了清晰的规则,即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损害的客体既包含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还包含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产业所有权。行为上首要表现为刑法所罗列的五种景象:1、虚拟单位名义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即虚伪主体;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虚伪担保;3、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即以实行小额合同诱惑诈骗;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借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即携款逃匿诈骗;5、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民事诈骗首要是指行为人为了用于运营,借以夸张实行才能等诈骗行为以诱使对方当事人堕入知道过错并与其缔结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只期望经过施行诈骗行为获取对方的必定经济利益。
在实践中应当怎么区别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行为。笔者以为,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和掌握:
一是行为人片面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看行为人在片面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实行才能而虚拟、隐秘本相,以非法占有别人资产为意图,仍是有部分实行合同才能,用夸张实行才能的办法,使对方发生幻觉,经过实行约好的民事行为,以到达获取必定利益的意图。民事诈骗是为了用于运营,借以发明实行才能而为诈骗行为以诱使对方堕入知道过错并与其缔结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只期望经过施行诈骗行为获取对方的必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定经济合同为名,到达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
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行合同的实践行为,即看行为人是不具备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和承当担保责任的才能,仍是有部分实行合同的才能和承当部分担保责任的才能。民事诈骗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但在签定合同之后,行为人总会以活跃的情绪发明条件实行合同。即便因客观因素不能实践实行,也会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诈骗行为人底子无实行诚心,客观上不作实行合同的任何活跃尽力,在合同签定后,资产一到手,要么逃匿,要么大肆挥霍,底子不去实行合同,即便有一点实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行为人是否采纳了诈骗手法,民事诈骗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诈骗方经过商品交换,完结作业或供给劳务等经济劳作获得必定的经济利益,一般无需冒充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秘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伪的阐明和介绍等;合同诈骗行为人,为了到达使用合同骗得资产的意图,会采纳诈骗手法使对方当事人受骗。这种手法一般包含:1、惹是生非,假造虚伪现实。如底子没有对方需求的货品、货源,却谎报有货,并且价格优惠,且能及时供货;自己底子没有运营资历和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骗局,制作能供给技能和设备的假象。2、有意隐秘本相,以假充真。如使用虚伪的名字、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手法冒充厂长、司理、收购人员、促销人员,乃至打着政府官员的招牌诈骗对方,经过假造作业证、介绍信、银行凭据和印章等使对方坚信而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