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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公务员经商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均归于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0:28
【案情】2006年5月,公务员李某(卫生部门作业)和吴某一起创办了一机动车驾驶员训练校园,两边缔结合办驾校协议后,李某投入股金50万元后,因为吴某管理混乱,2008年10月李某遂提出退股。经两边洽谈后,李某退股,由吴某付出退股金50万元及盈利10万元,因为吴某暂无钱付出,便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某人民币60万元整。在一年内付清,利息按月息2分核算。李某屡次催付无果后,诉至法院。现吴某以李某是公务员为由,以为其与李某缔结合办驾校协议为无效协议,故不该给付盈利10万元和60万元的利息。【不合】对因李某是公务员的特别身份其与吴某缔结的《合办驾校协议》是否有用有两种不同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因李某是公务员身份,其从事有偿经营活动违背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则:公务员有必要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许参加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许其他营利性安排中兼任职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吴某与李某签定的《合办驾校协议》为无效合同,为此,吴某只需返还李某的出资本金50万元。第二种定见以为,李某与吴某签定的《合办驾校协议》为实在、合法、有用合同,吴某应当付出其所欠的60万元及其利息。【管析】原文作者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李某违背的是《公务员法》中的强制性规则中的撤销性规则,遭到的仅仅内部纪律惩办,但并不影响身为公务员的行为人从事民商法令行为的效能。笔者在此存有不同定见。首要,就像原文作者所说,在法理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时局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中,对强制性规则分为强制规则与制止规则,制止性规则又分为效能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或撤销性规范)二种。前者不只撤销违背规则的行为,并且否定其私法上的效能,后者撤销违背规则的行为,对违背者加以制裁,并不否定其私法上的效能。其次,区别效能性规范和撤销性规范的规范是:榜首,法令、法规明确规则违背强制性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许不成立的,该规则归于效能规则。第二,法令、法规尽管没有明确规则违背强制性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许不成立的,但违背该规则今后若使合同持续有用并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确定为该规范为效能性规范。第三,法令、法规尽管没有明确规则违背强制性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许不成立的,违背该规则今后若使合同持续有用并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仅仅危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归于效能性规范,而是撤销性规范。从上述能够看出,关于未明确规则违背强制性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许不成立的,应以是否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作为规范去区别,本案中,李某违背的是《公务员法》不得从事或许参加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许其他营利性安排中兼任职务的规则,危害的不只仅是当事人的利益,也危害了公务员廉洁性等国家利益,因此,应否定其私法上的效能。综上所述,笔者附和榜首种观念,应确定吴某与李某签定的《合办驾校协议》合同为无效。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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