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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有关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00:53

跟着我国社会商场经济体系的竞赛剧烈,一些企业因为各种因素在剧烈的商场竞赛中遭筛选,其间不少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那么,关于企业法人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有关法律问题有哪些?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企业法人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是否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则,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职责的安排。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的建立时发生到法人的停止时消除。法人应当具有的首要条件是依法建立。
二、企业法人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问题
企业法人在运营过程中往往形成了很多的债款、债款,在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要经过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在现在审判实践中,企业法人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仍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以及追加主管部门、出资单位等为被告,向被撤消的企业法人公告送达申述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判定书的状况经常出现,这些都显得不行标准、严厉。并且原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不上交印章,以原企业法人名义参与诉讼会形成许多晦气结果,如抛弃债款、夸张债款、收取债款后违法分配运用等,严峻危害了权利职责接受主体(主管部门、出资单位)和债款人的利益。
三、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其产业、债款债款以及其他法律职责的处理
我国《承继法》规则,公民逝世后,其遗产由承继人、受遗赠人承继、获得,其债款由承继人、受遗赠人以接受的遗产为限归还。
四、企业法人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原企业工作人员应承当的职责
因为法律规则不行清晰,企业法人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往往处于混乱状态,原企业工作人员私行处置、搬运财物等现象非常遍及,一起也存在企业工作人员本身权益得不到保证的状况。
五、审判实践中应留意的一些问题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理案件时应严格把关,仔细检查原、被告两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避免企业法人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原企业工作人员以原企业名义进行诉讼,收取债款后违法分配,在被诉后不该诉,致使判定后无产业可供执行;或抛弃债款等危害清算主体和债款人的权益。或被诉后,仍以原企业名义应诉,夸张债款等危害清算主体和其他债款人的权益。关于申述、审理中发现被撤消则应及时要求改变为其权利职责接受主体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而不该追加其权利职责接受主体一起参与诉讼,如不赞同改变则裁决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述;只要在清算主体为个人股东且下落不明时,才干选用公告送达方法。然后做标准审理,避免错案和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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