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01:02
劳作联系当事人之间因劳作的权力与责任发作不合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作胶葛。在实践中也是常常发作的一类案子,这类案子大都去到了委员会或许是法院,那么在这些案子处理的过程中,诉讼统辖权是怎样的呢?听讼网为您介绍。
劳作争议案子的诉讼统辖权是怎么规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八条规则:劳作争议案子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许劳作合同实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劳作合同实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相关常识:
劳作裁定统辖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统辖本区域内发作的劳作争议。
劳作争议由劳作合同实行地或许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两边当事人分别向劳作合同实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的,由劳作合同实行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
劳作合同实行地为劳作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挂号地或许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挂号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许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两边当事人分别向劳作合同实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的,由劳作合同实行地的裁定委员会统辖。有多个劳作合同实行地的,由最早受理的裁定委员会统辖。劳作合同实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裁定委员会统辖。
案子受理后,劳作合同实行地或许用人单位所在地发作变化的,不改动争议裁定的统辖。
裁定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子不属于其统辖规模的,应当移交至有统辖权的裁定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交案子,受移交的裁定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交的裁定委员会以为移交的案子依照规则不属于其统辖,或许裁定委员会之间因统辖争议洽谈不成的,应当报请一起的上一级裁定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统辖。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