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3:13
发布部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2年6月3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家庭维护第三章 校园维护第四章 社会维护第五章 几种未成年人的特别维护第六章 司法维护第七章 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第八章 奖赏与处分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的生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在道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的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的未成年人是指寓居和进入本省境内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维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武装力量、校园、企事业单位、居(村、牧)民委员会、家庭及每个成年公民的一起职责。 第四条 维护未成年人,应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法活动,大力优化社会环境的一起,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与维护相结合的准则。 第二章 家庭维护 第五条 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有必要使适龄未成年人依照规则承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承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停学。 第六条 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防备和阻止未成年人的下列不良和违法行为:(一)逃学、带着凶器、吸烟、酗酒、打架斗殴、漂泊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嫖娼;(二)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三)毁损树木花草、文物古迹、公共设施及其它公私资产;(四)波折公共秩序、公共卫生。 第七条 制止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下列行为:(一)轻视;(二)优待;(三)遗弃、溺婴;(四)迫使停学务工经商或外出乞讨;(五)逼迫订亲、换亲或早婚;(六)唆使、怂恿、庇护违法和违法;(七)其它危害未成年人健康生长的行为。 第三章 校园维护 第八条 校园和教师要保护学生,尊重学生的品格,关怀学生的身体健康,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分规则的课程和学业量,确保学生有歇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时刻。制止校园、教师违背国家规则向学生滥收费和以罚款手法惩办违背校规的学生。 第九条 校园应按教育部分的有关规则对未成年人进行当令青春期生理、心理卫生的科学教育。 第十条 校园应加强管理,坚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凡在校园赌博、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损坏教学设施,打乱教学秩序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校园应当辅导、支撑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安排展开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 校园应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品学较差的学生,应当耐性教育、协助,不得轻视。校园不得建立“双差生班”。寓居涣散的遥远山区和纯牧业区,对儿童入学的年纪能够恰当放宽,以使其承受完义务教育。校园不得随意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未成年学生或监护人有权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分请求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