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5:2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6]32号 1996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印发给你们,望遵照实行。在实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陈述我院。
为依法惩治欺诈违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损坏金融次序违法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欺诈案子的几个详细问题解说如下:
一、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欺诈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欺诈公私资产3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0万元以上的,归于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是确认欺诈违法“情节特别严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仅有情节。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也应确认为“情节特别严峻”:
(1)欺诈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一起欺诈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2)惯犯或许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
(3)欺诈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急需的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或许形成其他严峻丢失的;
(4)欺诈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
(5)浪费欺诈的资产,致使欺诈的资产无法返还的;
(6)运用欺诈的资产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7)曾因欺诈受过刑事处分的;
(8)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行为,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则清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清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一起欺诈违法,应当以行为人参加一起欺诈的数额确认其违法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效果和不合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分。
现已着手施行欺诈行为,仅仅因为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获取资产的,是欺诈未遂。欺诈未遂,情节严峻的,也应当科罪并依法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起伏内,别离确认本地区实行的个人欺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施行欺诈,清查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则的数额,确认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详细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二、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运用经济合同欺诈别人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
运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欺诈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践骗得的数额确认,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认其行为归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
(一)明知没有实行合同的才能或许有用的担保,采纳下列欺诈手法与别人签定合同,骗得资产数额较大并形成较大丢失的:
1、虚拟主体;
2、冒用别人名义;
3、运用假造、变造或许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许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秘本相,运用明知不能实现的收据或许其他结算凭据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的;
5、隐秘本相,运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务文书等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的;
6、运用其他欺诈手法使对方交给款、物的。
(二)合同签定后带着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逃跑的;
(三)浪费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运用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藏匿合同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定后,以付出部分货款,开端实行合同为钓饵,骗得悉数货品后,在合同规则的期限内或许两边另行约好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付出其他货款的。
三、依据《决议》第八条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的,构成集资欺诈罪。
“欺诈办法”是指行为人采纳虚拟集资用处,以虚伪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钓饵,骗得集资款的手法。
“不合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未经有权机关同意,向社会公众征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施行《决议》第八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其行为归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
(1)带着集资款逃跑的;
(2)浪费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运用集资款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许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欺诈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欺诈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欺诈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依据《决议》第十条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数额较大的,构成借款欺诈罪。
《决议》第十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是指:
(1)为骗得借款,向银行或许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的;
(2)浪费借款,或许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借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藏匿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供给虚伪的担保请求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冒充别人名义请求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议》第十条规则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是指:
(1)为骗得借款,向银行或许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的;
(2)带着集资款逃跑的;
(3)运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的。
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五、依据《决议》第十二条规则,运用金融收据进行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收据欺诈罪。
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运用假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据进行欺诈,数额较大的,以收据欺诈罪科罪处分。
六、依据《决议》第十三条规则,运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活动的,构成信用证欺诈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欺诈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欺诈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欺诈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依据《决议》第十四条规则,运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欺诈罪。
行为人施行《决议》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则的行为,欺诈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歹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或许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越信用卡允许透支的数额较大,躲避清查,或许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告诉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偿还的行为。歹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歹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歹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歹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核算。
八、依据《决议》第十六条规则,进行稳妥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稳妥欺诈罪。
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关于屡次进行欺诈,并今后次欺诈资产偿还前次欺诈资产,在核算欺诈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现已偿还的数额扣除,按实践未偿还的数额确认,量刑时可将屡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欺诈违法活动,案发后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孳息,假如权属清晰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假如权属不清晰的,可按被害人上圈套款物占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孳息总额的份额发还被害人;假如可以确认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孳息不归于已查明的被害人一切,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欺诈资产已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许其他经济活动的,假如对方明知是欺诈资产而收取,属歹意获得,应当一概予以追缴;如确属好心获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说中运用的钱银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详细案子触及外币的,应当按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说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说自发布之日起收效。
发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16日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6日 (中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6]32号 1996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印发给你们,望遵照实行。在实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陈述我院。
为依法惩治欺诈违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损坏金融次序违法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欺诈案子的几个详细问题解说如下:
一、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欺诈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欺诈公私资产3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0万元以上的,归于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是确认欺诈违法“情节特别严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仅有情节。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也应确认为“情节特别严峻”:
(1)欺诈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一起欺诈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2)惯犯或许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
(3)欺诈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急需的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或许形成其他严峻丢失的;
(4)欺诈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
(5)浪费欺诈的资产,致使欺诈的资产无法返还的;
(6)运用欺诈的资产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7)曾因欺诈受过刑事处分的;
(8)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行为,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则清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清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一起欺诈违法,应当以行为人参加一起欺诈的数额确认其违法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效果和不合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分。
现已着手施行欺诈行为,仅仅因为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获取资产的,是欺诈未遂。欺诈未遂,情节严峻的,也应当科罪并依法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起伏内,别离确认本地区实行的个人欺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施行欺诈,清查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则的数额,确认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详细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二、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运用经济合同欺诈别人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
运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欺诈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践骗得的数额确认,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认其行为归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
(一)明知没有实行合同的才能或许有用的担保,采纳下列欺诈手法与别人签定合同,骗得资产数额较大并形成较大丢失的:
1、虚拟主体;
2、冒用别人名义;
3、运用假造、变造或许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许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秘本相,运用明知不能实现的收据或许其他结算凭据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的;
5、隐秘本相,运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务文书等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的;
6、运用其他欺诈手法使对方交给款、物的。
(二)合同签定后带着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逃跑的;
(三)浪费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运用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藏匿合同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定后,以付出部分货款,开端实行合同为钓饵,骗得悉数货品后,在合同规则的期限内或许两边另行约好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付出其他货款的。
三、依据《决议》第八条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的,构成集资欺诈罪。
“欺诈办法”是指行为人采纳虚拟集资用处,以虚伪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钓饵,骗得集资款的手法。
“不合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未经有权机关同意,向社会公众征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施行《决议》第八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其行为归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
(1)带着集资款逃跑的;
(2)浪费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运用集资款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许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欺诈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欺诈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欺诈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依据《决议》第十条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数额较大的,构成借款欺诈罪。
《决议》第十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是指:
(1)为骗得借款,向银行或许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的;
(2)浪费借款,或许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借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藏匿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供给虚伪的担保请求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冒充别人名义请求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议》第十条规则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是指:
(1)为骗得借款,向银行或许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的;
(2)带着集资款逃跑的;
(3)运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的。
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五、依据《决议》第十二条规则,运用金融收据进行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收据欺诈罪。
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运用假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据进行欺诈,数额较大的,以收据欺诈罪科罪处分。
六、依据《决议》第十三条规则,运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活动的,构成信用证欺诈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欺诈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欺诈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欺诈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依据《决议》第十四条规则,运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欺诈罪。
行为人施行《决议》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则的行为,欺诈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歹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或许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越信用卡允许透支的数额较大,躲避清查,或许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告诉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偿还的行为。歹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歹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歹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歹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核算。
八、依据《决议》第十六条规则,进行稳妥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稳妥欺诈罪。
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关于屡次进行欺诈,并今后次欺诈资产偿还前次欺诈资产,在核算欺诈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现已偿还的数额扣除,按实践未偿还的数额确认,量刑时可将屡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欺诈违法活动,案发后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孳息,假如权属清晰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假如权属不清晰的,可按被害人上圈套款物占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孳息总额的份额发还被害人;假如可以确认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孳息不归于已查明的被害人一切,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欺诈资产已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许其他经济活动的,假如对方明知是欺诈资产而收取,属歹意获得,应当一概予以追缴;如确属好心获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说中运用的钱银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详细案子触及外币的,应当按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说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说自发布之日起收效。
发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16日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6日 (中心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