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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哪几个方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10:49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非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而且不契合下述(四)所述景象的,其土地归于团体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应差异状况别离规则: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当然获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只要契合下述(四)所述的景象,国家才干获得土地所有权;不然,土地仍属团体所有。
(二)乡村和城市市郊中现已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
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掠夺;
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令》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则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办法;
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令》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则的条件有偿地征用团体或个人的土地的办法;
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令》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则的条件将原归于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办法。
差异:1)在适用时刻上,只要征用适用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令》施行后,其他三种办法均适用于该法令施行前;2)在适用目标上,没收的目标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官僚资本的土地,征收、征购的目标是团体或个人的土地,征用的目标则是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3)在是否有偿的问题上,没收与征收是无偿的,征购是有偿的,而征用则有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选用何种方式视具体状况而定。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征收、征用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征收和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求,都要通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首要是所有权的改动,征用仅仅使用权的改动。
(三)除依团体所有权证或许享有团体所有权的现实被依法承认的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归于国家所有。原归于农人团体所有,但后来在现实上转归国有单位、城市团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非农人经济组织的土地,依照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承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则》的有关规则,承认为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2条第4项的规则,选用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推定的准则。依据这一准则,凡不能承认为团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均承认为国有。
承认为团体所有的办法,一是依团体所有权证,二是享有团体所有权的现实被承认。其间第二种办法是以我国大部分地区没有颁布团体十地所有权证的现实状况为依据的;在现已完结确权发证的当地,当然应首要选用榜首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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