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22:33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人独立出资建立的企业,日后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呈现的盈亏也是自个儿担任,现在这类型的企业也有许多。企业在运营的时分应该要了解相应的法令问题。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l、品格的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活动。首要,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运营实体[4].这种组织上的独立性为企业具有独立的意思表明奠定了根底,由于只要独立的实体才能为意思表明。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称号,并且有必要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5].有的学者以为:“在商号存在的状况下,商自然人是就其归属而言的。商号仅是商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在标签。它并不能异于商自然人而独自存在。因而,以商号名义进行的商业行为。依然是商自然人的商事行为。”[6]实际上,正是这一“外在标签”区分了企业行为和出资者行为。并且,个人独资有自己的居处,即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再次,出资人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并不必定导致企业的闭幕。[7]最终,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承当相应的职责。“凡契合权力义务停步集散的资历,应是权力主体所一同具有的必要又充沛的要件。”[8]当然,在意思表明上,由于出资者是企业的真实主人,彻底分配企业的产业。因而,企业活动有必要一直环绕出资者的利益打开,一旦有损于其利益时,他就会加以干与,故表现出相对性。
2、产业的相对独立性。企业的产业是企业得以存在和开展的物质根底,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则:“国家依法维护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和其它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产业由两部分组成,即出资者的出资和企业盈余后追加。这两部分产业在财务制度上是独立于出资者个人其他产业的。何况,假如个人独资企业产业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那么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个人独资企业产业缺乏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产业予以清偿”就无法施行。可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由出资者彻底分配,出资者可以随时添加或削减企业产业。在产业独立性上,企业在不违背业主毅力的状况下可以独登时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处分权。所以,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则企业出资人对企业产业享有所有权[9].
3、利益的相对独立性。跟着个人独资企业品格和产业的相对独立,使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利益。独资企业的利益与出资人的个人利益在时空上有了较为明显的区分,尤其是独资企业把运营堆集的产业投入再生产时更为明显。
4、职责的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款的承当上,应先以其独立的本身产业承当无限职责,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当,也可由出资人承当。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产业缺乏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产业予以清偿。”可见关于企业债款,我国立法在坚持出资人承当无限职责的一同,却改变了要求其承当连带职责的做法,采取了弥补主义。这意味着,只要当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缺乏以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产业承当职责。关于出资个人债款怎么承当,该法未作明确规则。依民法之一般原理。似可从企业产业中连带受偿(详见后)。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和出资人己作为不同的职责主体而相别离,其职责产业也相别离。仅仅当一方产业缺乏清偿时,才需以他方产业承当弥补归还职责。但在职责独立性方面,业主仍对企业承当无限职责,企业产业是个人债款保全产业的一部分,这也表现出相对性。
需求指出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把能否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作为社会组织获得民事主体资历的决定性条件。其实,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不是社会组织获得民事主体资历的决定性条件。纵观学者们的论说,法人之所以能具有民事主体资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个人独资企业之所以不能获得民事主体资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不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出资人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实际上就法人而言,法人之所以具有民事主体资历,并不是由于其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由于,首要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仅仅法人的一个重要法令特征,是社会组织获得法人资历的成果,而不是获得法人资历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把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规则为法人的建立条件之一,这是把法人的特征与法人的条件混在一同。其次,无论是关于法人实质的“拟制说”、“实在说”,或是“否定说”,供认或否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历,并不是根据法人能否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从实质上讲,某种社会组织是否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是从促进买卖和维护买卖两个方面考虑,是由法令规则的成果。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l、品格的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活动。首要,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运营实体[4].这种组织上的独立性为企业具有独立的意思表明奠定了根底,由于只要独立的实体才能为意思表明。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称号,并且有必要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5].有的学者以为:“在商号存在的状况下,商自然人是就其归属而言的。商号仅是商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在标签。它并不能异于商自然人而独自存在。因而,以商号名义进行的商业行为。依然是商自然人的商事行为。”[6]实际上,正是这一“外在标签”区分了企业行为和出资者行为。并且,个人独资有自己的居处,即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再次,出资人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并不必定导致企业的闭幕。[7]最终,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承当相应的职责。“凡契合权力义务停步集散的资历,应是权力主体所一同具有的必要又充沛的要件。”[8]当然,在意思表明上,由于出资者是企业的真实主人,彻底分配企业的产业。因而,企业活动有必要一直环绕出资者的利益打开,一旦有损于其利益时,他就会加以干与,故表现出相对性。
2、产业的相对独立性。企业的产业是企业得以存在和开展的物质根底,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则:“国家依法维护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和其它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产业由两部分组成,即出资者的出资和企业盈余后追加。这两部分产业在财务制度上是独立于出资者个人其他产业的。何况,假如个人独资企业产业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那么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个人独资企业产业缺乏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产业予以清偿”就无法施行。可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由出资者彻底分配,出资者可以随时添加或削减企业产业。在产业独立性上,企业在不违背业主毅力的状况下可以独登时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处分权。所以,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则企业出资人对企业产业享有所有权[9].
3、利益的相对独立性。跟着个人独资企业品格和产业的相对独立,使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利益。独资企业的利益与出资人的个人利益在时空上有了较为明显的区分,尤其是独资企业把运营堆集的产业投入再生产时更为明显。
4、职责的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款的承当上,应先以其独立的本身产业承当无限职责,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当,也可由出资人承当。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产业缺乏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产业予以清偿。”可见关于企业债款,我国立法在坚持出资人承当无限职责的一同,却改变了要求其承当连带职责的做法,采取了弥补主义。这意味着,只要当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缺乏以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产业承当职责。关于出资个人债款怎么承当,该法未作明确规则。依民法之一般原理。似可从企业产业中连带受偿(详见后)。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和出资人己作为不同的职责主体而相别离,其职责产业也相别离。仅仅当一方产业缺乏清偿时,才需以他方产业承当弥补归还职责。但在职责独立性方面,业主仍对企业承当无限职责,企业产业是个人债款保全产业的一部分,这也表现出相对性。
需求指出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把能否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作为社会组织获得民事主体资历的决定性条件。其实,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不是社会组织获得民事主体资历的决定性条件。纵观学者们的论说,法人之所以能具有民事主体资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个人独资企业之所以不能获得民事主体资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不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出资人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实际上就法人而言,法人之所以具有民事主体资历,并不是由于其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由于,首要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仅仅法人的一个重要法令特征,是社会组织获得法人资历的成果,而不是获得法人资历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把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规则为法人的建立条件之一,这是把法人的特征与法人的条件混在一同。其次,无论是关于法人实质的“拟制说”、“实在说”,或是“否定说”,供认或否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历,并不是根据法人能否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从实质上讲,某种社会组织是否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是从促进买卖和维护买卖两个方面考虑,是由法令规则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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