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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要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合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17:57
在发作债款人,人们一般会签订合同。可是即便签订了合同,仍是有一些人不会实行。这时可以对债款文书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来处理。那么银行要求处理强制执行公证合理吗?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银行要求处理强制执行公证是合理的。公证组织与银行等金融组织协作,对很多的借款合同处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在维护银行合法权益,尤其在确保银行准时收贷,防备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请求强制执行的程序
请求处理赋予债款文书强制执行效能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作地公证处提出请求,协议中触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请求。
处理赋予债款文书强制执行效能公证,须由债款文书签署两边一起提出请求,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请求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挂号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请求的,还应供给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2)公民个人请求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请求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能公证的文件;
3、需求赋予强制执行效能的债款文书及相关的债款证明;
4、若为债款文书供给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则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典当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以为应当供给的其他证明资料。
请求处理赋予债款文书强制执行效能公证时,该债款文书有必要具有以下要件:
1、债款文书的标的为给付必定数量的钱银、物品或有价证券;
2、债券文书的内容清晰、实在、合法,债款人和债款人对债款文书所规则的债款人应实行的责任无疑异;
3、债款文书中的偿付责任由债款人单独承当,无对等给付的景象存在;
4、债款文书中,债款人有清晰的不实行责任或不完全实行责任时,乐意依法承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明。
公证组织与银行等金融组织进行协作,对很多的借款合同处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在维护银行合法权益,尤其在确保银行准时收贷,防备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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