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财务咨询服务可以免缴增值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8:39网友发问:
我公司是一咨询公司(财税方面和署理记账等),我公司为香港公司供给关于大陆方面的财税咨询服务,每月向香港收取必定的咨询费用。
我公司的这项咨询服务是否适用财税〔2012〕39号文件提及的免税条款?
律师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39号)规则:“为便于征纳两边体系、精确地了解和履行出口税收方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连续拟定的一系列出口货品、对外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下总称出口货品劳务,包含视同出口货品)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针进行了整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单个问题做了清晰。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该文件适用出口货品、对外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不适用营改增后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适用下述免税方针,对你司为香港公司供给关于大陆方面的财税咨询服务,除对境内不动产供给的咨询服务,以及供给服务时货品实体在境内的咨询服务外,归于免税的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52号)第一条规则,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供给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则,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九)向境外单位供给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制和技术服务(研制服务和工程勘测勘探服务在外)、信息技术服务、文明构思服务(规划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在外)、物流辅佐服务(仓储服务在外)、鉴证咨询服务、播送影视节目(著作)的制造服务、远洋运送期租服务、远洋运送程租服务、航空运送湿租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世界运送和港澳台运送事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供给的航空地上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转移服务,归于向境外单位供给的物流辅佐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供给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供给服务时货品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归于本款规则的向境外单位供给的应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