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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金民诉永诚财产保险山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17:38

【案由】稳妥合同纠纷案
【关键字】产业稳妥 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射幸合同
【案情简介】
原告:祝金民
被告:永诚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2008年1月2日,原晋B28846和晋B9235挂名下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及根本险不计免赔率别离改变至原告一切的冀G55191和冀GE947挂名下,其间冀G55191车辆丢失险限额为22万元,第三者职责险限额为50万元,冀GE947挂车辆丢失险限额为6.5万元,第三者职责险限额为5万元,稳妥期限自2008年1月3日起至2008年11月1日止。
2008年5月2日,原告司机裴玉生驾驭冀G55191-冀GE947挂车行进至延庆京银路68.6公里处,与陈立柱驾驭的京EF0825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两车受损,京EF0825车搭车人陈桂林受伤,公路设备损坏,经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确认,原告司机负此次事端的悉数职责。事端发作后,原告为陈桂林付出医疗费603.4元,两辆事端车辆施救费1400元,补偿公路设备3742元,被告托付永诚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事端车辆进行了查勘定损,确认冀G55191修补费费用7505元,京EF0835修补费11 801元。原告将事端车辆交由北京夏都装修装饰有限公司轿车维修站进行了修补,两辆事端车的修正费用与被告定损的费用相同。
原告于2008年11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稳妥补偿金合计25051.40元。开庭审理时,原告添加诉讼恳求,要求被告付出代勘而垫支的代勘费1000元。
【裁判】
经法院审理以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稳妥合同,未违背国家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均属有用合同。有用建立的合同对缔约两边均具有法令约束力,两边应当按照稳妥合同约好实行合同职责。在稳妥合同的有用期内,投保车辆发作了交通事端,归于本案产业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职责规模,被告应向原告承当赔付稳妥金的职责。因原告为冀G55191车投保了机动车丢失险,所以该车在此次事端中的车辆丢失,应由被告在机动车丢失险职责限额规模内给予补偿。因原告为冀G55191车投保了第三者职责稳妥,所以该车在此次事端对第三者所负的补偿职责,应由被告在第三者职责稳妥限额内予以补偿。原告要求被告付出事端车辆修补费、施救费、公路设备补偿款及车上人员医疗费的恳求,理由合理,法院予以支撑。代勘费为查明此次事端丢失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原告要求被告付出垫支的该笔费用,本、法院亦予以支撑。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抛弃了辩论和质证的权力。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则,判定被告永诚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原告祝金民稳妥补偿金二万六千零五十一元四角。
【法理剖析】
本案是十分典型的稳妥合同纠纷案。所谓稳妥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好,一方向他方付出稳妥费,他方在约好事端呈现形成危害或在约好的其他现实及条件呈现时,负给付稳妥金职责的合同。
在本案中,原告为其冀G55191-冀GE947挂车投保了车辆丢失险与第三者职责险,这便与被告订立了稳妥合同。原告投保的车辆丢失险与第三者职责险均是产业稳妥下的险种。车辆丢失险是稳妥人(即本案被告)于稳妥事端发作时(即车辆发作危害时)于稳妥职责规模内,对被稳妥人(即本案原告)所遭受的产业丢失负补偿职责的稳妥。而第三者职责险则是指被稳妥人(即本案原告)依法应对第三人(即本案中的陈立柱)负补偿职责,当第三人向被稳妥人提出补偿恳求时由稳妥人(即本案被告)承当补偿职责的稳妥。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了稳妥合同,设定了两种不同的险种,稳妥标的均为产业稳妥。而稳妥合同则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只要等要稳妥事端发作时,稳妥人才开端实行其付出稳妥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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