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发生意外是否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6:12案情
2006年2月10日,原告在被告稳妥公司为其大卡车购买了机动车辆归纳稳妥一份,稳妥期限一年,自2006年2月11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10日24时止,稳妥金额500000元。2007年1月2日2点15分,原告职工廖某驾驭大卡车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开发区往龙腾路方向行进经龙腾路与华莲路穿插路口时,与从华莲路往体育公园方向左转弯行进的由郭某酒后驾驭的小车发作磕碰,形成车辆丢失、郭某逝世、车上乘座人员施某受伤的交通事端。2007年1月29日,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经现场勘测作出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本起交通事端廖某负事端首要职责,郭某负事端非有必要职责,施某不负事端职责。
2008年2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机动车辆稳妥索赔申请书和出险通知书,要求被告补偿稳妥车辆大卡车因闯祸引起的经济丢失。2008年10月1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补偿申请,要求被告补偿:1、死者郭某逝世补偿金310100元,丧葬费1104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9495元,奥迪A6L小轿车车辆丢失230000元;2、补偿伤者施某医疗及伤残等费用36000元;3、大卡车的相关费用;一起附上理赔资料。被告于2008年10月16日收到原告的稳妥理赔申请书,并于2008年12月25日出具了“稳妥拒赔或刊出通知书”,以为:“在交警确定书中清晰写明该车系套用其他车牌的无牌大卡车。依据稳妥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稳妥标的应当具有稳妥利益,投保人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的,稳妥合同无效。稳妥利益是指投保人对稳妥标的具有法律上供认利益。……适用我司经保监会批复的318车险条款总在外职责第七条第九款‘发作稳妥事端时稳妥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进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则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属在外职责。因而本案中,投保单中的相关信息及索赔时供给的行进证复印件信息与公安部门挂号的所套牌的车辆相关信息不符,属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进证和车牌,且未按规则查验。综上所述,全案拒赔。”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付出稳妥理赔款462183.84元。
审判
新罗区法院一审以为,原告就其一切的大卡车进行投保,被告于2006年2月10日签发了“机动车辆归纳稳妥单”,稳妥合同由此建立、有用。原告对大卡车投保了车辆丢失险和第三者职责险,稳妥金额20000元,补偿限额为500000元,被告也收取了稳妥金。为此该车在稳妥期限内发作事端后,两边当事人应当按照稳妥合同约好理赔。庭审中查明原告没有运用稳妥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套牌车”并不必然会添加稳妥车辆的风险程度,故被告理应按《机动车辆归纳稳妥条款》的约好承当稳妥赔付职责。据此,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则,判定被告稳妥公司给付原告稳妥理赔款362507.32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定发作法律效能。
分析
关于原告在车辆上悬挂或运用其他车辆的车商标是否违背稳妥合同的约好。两边讼争的稳妥标的物沪A-J2448号车辆,并不是真实意义上“套牌”车辆,不存在两车或若干车一保的状况。所谓的“套牌车”是指经交警部门核发的有用证件的车辆,复制到无车牌车辆上运用,闯祸后运用有用车牌的车辆向稳妥公司进行索赔。而本案现实原告投保的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均与投保的标的共同,这是不争的现实。再则在运送职业中对凡挂有沪A-J商标的大卡车都明知从上海三鼎经济发展总公司购入的,且持有上海市公安交通监理所核发的行进证,在龙岩市新罗区境内不得参与当地的年检审等手续。被告在对沪A-J2448号大卡车处理投保手续时,就应严厉的检查该车辆是否持有有用的证件和车辆的合法性,其次被告在沪A-J2448号大卡车发作闯祸后,依然为原告其他挂有沪A-J大卡车进行投保,为此能够推定被告知情沪A-J2448号大卡车没有合法的行进证和处理年审检手续,依然为其承保,应承当投保车辆在投保期间形成危害的民事职责。依据被告供给的《机动车辆归纳稳妥条款》,对稳妥车辆“套牌”发作稳妥事端时可革除职责并未作出清晰约好,而第三者的经济丢失是因交通事端所形成的,从庭审中查明的现实,原告并没有运用投保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别的,“套牌”车辆并不必然会添加投保车辆的风险程度,故被告理应按稳妥条款的约好承当稳妥赔付职责。
关于免责条款是否建立。稳妥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信原则应贯穿于稳妥合同的一直,在缔结合一起,稳妥合同两边都应承当相应的阐明职责。因为稳妥合同是格局合同,稳妥合同术语的专业化,根本条款、内容相对杂乱,只要具有专业知识和事务经历的稳妥人才熟知,作为投保人仅经过稳妥人的陈说对合同的了解,形成两边在缔结合同中的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对稳妥人革除职责的条款有必要对投保人到达清晰阐明的程度,不然该免责条款不发作法律效能。”依据此规则稳妥人应对职责革除条款清晰阐明,该革除条款归于稳妥人的特别阐明职责。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稳妥单,依据稳妥单内容,该免责条款实际上是对两车一保或多车一保的约束,本案均不存在此状况。被告并没有在稳妥单印制的“特别提示”上对“套牌”车辆是否革除职责予以阐明或解说,也没有对“套牌车”在发作稳妥事端时可革除稳妥职责作清晰阐明,为此足以阐明作为投保人的原告对免责条款不知情,该免责条款不发作效能,被告应承当稳妥赔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