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 能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1:58[案 情]
刘某(男)系行政单位的离退休员工,现年78岁,月工资收入2000余元。十年前与赵某(女)再婚。赵某无任何经济来源,再婚前赵某生育有二子一女,均已独立日子。再婚后两人经济来源为刘某的工资收入。后两边因不能妥善处理家庭对立而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调停和洽。十年来刘某的工资收入一向交由赵某办理运用。虽经法院调停和洽但两边对立仍然尖利,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将工资卡从赵某手中要回。赵某本来就没有经济来源,因再婚其子女也回绝付出日子费。赵某无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刘某实行夫妻间抚养责任,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但没有提起离婚的诉讼恳求。
[分 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呈现了几种不同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吴某的申述法院不该受理,理由是原、被告系夫妻联系,赵某并没有要求离婚,而仅是要求刘某给付抚养费,归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对立,属伦理道德调整的领域,不该作为民事案子予以受理。如法院现已受理,则应驳回原告的申述。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应驳回赵某的诉讼恳求。理由是:在赵某能够向其子女提出给付日子费恳求的情况下,其应先向子女要求给付日子费,如的确没有奉养人的话,才干够向刘某要求给付抚养费,但本案中赵某有二子一女,且均已独立日子,具有奉养才干,应由其子女实行奉养责任。故应判定驳回赵某的诉讼恳求。
第三种定见以为,赵某的诉讼恳求契合法令规则,依法应予以支撑。理由是:赵某的申述契合我国法令关于诉的几个要件,具有诉权。且夫妻间的抚养责任是法定的,不以离婚为提起要件,也不以有无子女奉养为条件,享用奉养的权力和享用夫妻间的被抚养的权力是两个并不抵触的权力,二者是能够并行存在的,权力人能够挑选建议,也能够逐个建议。
[评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申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二、有清晰的被告;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四、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赵某申述是契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述没有法令依据。实践中,因为婚姻家庭纠纷案子往往夹杂着很多的风俗人情、伦理道德要素在里面,所以在处理此类案子时,这些要素往往就成了无法逃避的问题。在传统观念中,夫妻是一体的,夫妻的产业是一起的,而很少着重夫妻个人产业的存在,尤其是在一些老年人心目中这些观念更是根深柢固。所以,在一些婚姻家庭案子中往往是法令规则与人们的关于伦理道德的感知上存在必定的距离,有时乃至是截然相反的。本案便是显着的一例。刘某与赵某既已成夫妻,那么两人的产业就不该分彼此,不论刘某收入多么高。
在一些人的观念里,刘某和赵某在夫妻联系存续的情况下,钱不管由谁分配都是左手与右手的联系,归于两人之间的私家问题,法令对此不该过多干与。应该说,上述定见有必定的合理性,最起码它指出了夫妻产业共有的特征,但关于这种根据夫妻共有产业的分配权法令应否进行干与呢?答案是否定的,确如上文中所言,夫妻共有产业分配权的归属是归于夫妻私家业务,法令无权也不该过多干与。但看到这一点的一起咱们更应该看到,从很大程度上讲,共有产业分配权究竟不是法定的权力,而抚养费恳求权却是法定的。所以,在法定恳求权力面前,夫妻一起产业分配权就要遭到必定的约束,只要在法定责任得到实行的情况下,相对“私家”的权力才干行使。因而,将法定抚养费恳求权作为伦理道德调整规模的观念是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则,夫妻有彼此抚养的责任。一方不实行抚养责任时,需求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力。也就是说,夫妻彼此抚养责任存在的条件是要有合法的婚姻联系存在,一起,有必要有一方当事人需求抚养,而另一方有抚养才干。需求抚养的一方有权恳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目前我国相关法令规则对在当事人未申述离婚的情况下就抚养费给付问题独自提申述讼进行相反的规则。法令已然没有对此进行约束,那么,法院就没有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力进行约束。本案原告在没有日子来源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 ,其恳求契合法令规则,应当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