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可以遗传给后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16:582016年10月30日由新华社发布的《关于完善村庄土地所有权承揽权经营权分置方法的定见》,将土地承揽经营权分为承揽权和经营权,然后形成了“三权分置”的格式。那么村庄土地承揽权能够传后代吗?
这一变革最浅显的解读是“农人假如进城落户不用退出承揽地”,承认了农人对承揽地的流通权。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农人自在迁徙的后顾之虑,也为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入股、本钱下乡奠定了更牢靠的根底。这一变革还在探究之中,不是村庄变革的结尾。有几个问题还需要持续诘问。
一:最根底的问题,是农人的现有承揽权是否真的能够安稳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替代农人家庭的土地承揽位置,都不能不合法掠夺和约束农户的土地承揽权,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揽地,可是,农地究竟仍是团体所有,在何种情况下,“团体”才有权对土地承揽权进行调整。
二:能否做到“要安稳现有土地承揽联系并坚持持久不变?
在一些当地,“团体”里说了算的是当地权势人物。也有的当地,当地政府对与“国家所有”并不相同的“团体所有”仍具有强壮的话语权,要做到“要安稳现有土地承揽联系并坚持持久不变”,必须有十分清晰严厉的法律规定,才足以使农人对土地承揽权有安全感,所以有怎样从法律上保证的问题。
假如前两个问题顺畅处理,还有第三个。村庄团体土地是由作为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人家庭承揽,而现在答应农人进城落户不用退出承揽地。那么,进城落户的农人是否还属“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假如户口迁出后即已主动损失这种成员资历,这种土地承揽权,就意味着非本团体成员也能够具有。
三:假如非本团体成员也能够具有土地承办权,这一权力是否能够作为遗产传给后人?
据报道,在“现在(重庆)巴南区已有一些农人自愿退出,完成直接产业性收入数百万元”。毫无疑问,这次因自愿退出而取得的产业性收入,是能够永久性地自在支配的,这当然也包含作为遗产传给后人的权力。这个权力的清晰与否,还影响村庄二代或三代的户口组织,然后持续影响城市化进程。
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乡民对宅基地的权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农人住宅产业权”这一新概念,但与宅基地的使用权究竟是什么联系,还存在含糊之处。宅基地归于“团体所有”,且现在只能由本村乡民具有使用权。即便流通,也只能在本村乡民内部流通。乡民一旦进城落户,这一使用权,是否能够持续保存?是否能够自在流通,然后更好地完成农人的产业权力?这联系到农人完好土地权力的完成程度。
看来,农人进城而不用退出承揽地,其中心逻辑,是将以往因农人身份而取得的残损土地权力,进一步完好化,去身份化。在这一重大问题上,还需要更多的探究与更大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