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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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请求确定著名商标时,应提交著名商标确定请求陈述,在陈述中须供给其商标权益遭到危害的依据。一起应照实填写《著名商标确定请求表》,并供给相应的证明资料。这些证明资料首要包含:
1.著名商标确定请求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著名商标确定请求人托付商标署理组织署理的,应供给请求人签章的托付书,或许请求人与商标署理组织签定的托付协议(合同);
3.运用该商标的首要产品或服务近3年来首要经济指标(应供给加盖请求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务与税务部分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职业证明资料应由国家级职业协会或许国家级职业行政主管部分出具);
4.运用该商标的首要产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出售或运营状况及区域(应供给相关的首要的出售发票或出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状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产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区域的注册状况列明,并供给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状况(应供给相关的首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运用及接连运用时间(应供给运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最早出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请求确定著名商标,能够自行预备请求资料,也能够托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的商标署理组织署理。凡托付不具备商标署理资历的组织或个人提交的著名商标确定请求资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承受企业托付处理请求确定著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署理组织,除收取恰当的署理费用外,不得向托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一) 证明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资料;
(二) 证明该商标运用持续时间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运用、注册的前史和规模的有关资料;
(三)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舆规模的有关资料,包含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法、地域规模、宣传媒体的品种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资料;
(四) 证明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记载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曾在我国或许其他国家和区域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有关资料;
(五) 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依据资料,包含运用该商标的首要产品近三年的产值、出售量、出售收入、利税、出售区域等有关资料。
确定某一商标是否为我国著名商标,首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名誉并为相关大众熟知。依据《商标法》第14条规则,确定著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要素:
1.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依据《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第2条第2款的规则,相关大众包含与运用商标所标明的某类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顾客,出产前述产品或许供给服务的其他运营者以及经销途径中所触及的出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方,运用某商标的产品或许服务是归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很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便是“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很多人员知晓或许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确定为著名商标。也便是说,著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许在所有社会大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顾客中著名就能够,即不用“广为人知”。
企业在请求确定著名商标时,应提交著名商标确定请求陈述,在陈述中须供给其商标权益遭到危害的依据。一起应照实填写《著名商标确定请求表》,并供给相应的证明资料。这些证明资料首要包含:
1.著名商标确定请求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著名商标确定请求人托付商标署理组织署理的,应供给请求人签章的托付书,或许请求人与商标署理组织签定的托付协议(合同);
3.运用该商标的首要产品或服务近3年来首要经济指标(应供给加盖请求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务与税务部分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职业证明资料应由国家级职业协会或许国家级职业行政主管部分出具);
4.运用该商标的首要产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出售或运营状况及区域(应供给相关的首要的出售发票或出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状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产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区域的注册状况列明,并供给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状况(应供给相关的首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运用及接连运用时间(应供给运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最早出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请求确定著名商标,能够自行预备请求资料,也能够托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的商标署理组织署理。凡托付不具备商标署理资历的组织或个人提交的著名商标确定请求资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承受企业托付处理请求确定著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署理组织,除收取恰当的署理费用外,不得向托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一) 证明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资料;
(二) 证明该商标运用持续时间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运用、注册的前史和规模的有关资料;
(三)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舆规模的有关资料,包含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法、地域规模、宣传媒体的品种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资料;
(四) 证明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记载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曾在我国或许其他国家和区域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有关资料;
(五) 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依据资料,包含运用该商标的首要产品近三年的产值、出售量、出售收入、利税、出售区域等有关资料。
确定某一商标是否为我国著名商标,首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名誉并为相关大众熟知。依据《商标法》第14条规则,确定著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要素:
1.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依据《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第2条第2款的规则,相关大众包含与运用商标所标明的某类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顾客,出产前述产品或许供给服务的其他运营者以及经销途径中所触及的出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方,运用某商标的产品或许服务是归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很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便是“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很多人员知晓或许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确定为著名商标。也便是说,著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许在所有社会大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顾客中著名就能够,即不用“广为人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