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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7:57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行政处分案子的依据规矩,推进证券监管安排依法行政,维护广阔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对证券行政处分案子依据运用中存在的杰出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在充沛听取有关法院和部分定见并重复证明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矩,起草了证券行政处分案子中有关依据问题的定见。2011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分在北京举行专题座谈会,对证券行政处分案子中有关依据检查确定等问题构成一致。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关于证券行政处分案子的举证问题会议认为,监管安排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第一条的规矩,对作出的被诉行政处分决议承当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行政处分案子时,也应当考虑到部分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殊性,由监管安排承当首要违法现实的证明责任,经过推定的办法恰当向原告、第三人搬运部分特定现实的证明责任。监管安排在听证程序中书面清晰奉告行政相对人享有供给扫除其涉嫌违法行为依据的权力,行政相对人能够供给但无正当理由拒不供给,后又在诉讼中供给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用。行政处分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未供给但有正当理由,在诉讼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供给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用。监管安扫除依法向人民法院供给据以作出被诉行政处分决议的依据和依据外,还应当提交原告、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供给的依据资料。二、关于电子数据依据会议认为,证券买卖和信息传递电子化、网络化、无线化等特色决议电子买卖信息、网络IP地址、通讯记载、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依据在证券行政案子中至关重要。但由于电子数据依据具有载体多样,仿制简略、简单被修改和假造等特色,对电子数据依据的依据方法要求和审阅确定应较其他依据办法更为严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矩,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供给电子数据依据证明待证现实,相关电子数据依据应当契合下列要求:(一)无法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或许提取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电子数据仿制件,但有必要附有不能或许难以提取原始载体的原因、仿制进程以及原始载体寄存地址或许电子数据网络地址的阐明,并由仿制件制造人和原始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许盖章,或许以公证等其他有用方法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载体的一致性和完好性。(二)搜集电子数据应当依法制造笔录,具体记载取证的参加人员、技能办法、进程和进程,记载搜集目标的事项称号、内容、规范、类别以及时刻、地址等,或许将搜集电子数据的进程摄影或录像。(三)搜集的电子数据应当运用光盘或许其他数字存储介质备份。监管安排为取证人时,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一份封存状况的电子数据备份件,并随案移送,以备法庭质证和认证运用。(四)供给经过技能手段康复或许破解的与案子有关的光盘或许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去的数据、躲藏或许加密的电子数据,有必要附有康复或破解目标、进程、办法和成果的专业阐明。对方当事人对该专业阐明持异议,并且有依据标明上述办法获取的电子数据存在篡改、取舍、删去和添加等不真实状况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定,人民法院应予允许。三、关于专业定见会议认为,对被诉行政处分决议触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供给其延聘的专业安排、特定职业专家出具的统计分析定见和规矩解说定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能够延聘相关专业安排、专家出具定见。专业定见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告诉出具相关定见的专业人员出庭阐明,人民法院也能够告诉专业人员出庭阐明。专业定见之间彼此对立的,人民法院能够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对质。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案子的具体状况,从以下方面审阅确定上述专业定见:(一)专业安排或许专家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专业安排或许专家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三)专业安排或许专家所得出的定见是否超出指定的规模,方法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好,定论是否清晰;(四)行政程序中构成的专业定见是否奉告对方当事人,并听取对方当事人的质辩定见。四、关于上市公司信息发表违法责任人的证明问题会议认为,依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好性应当承当较其他人员更严厉的法定确保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违背信息发表责任行政处分案子时,触及到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应当区别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矩的人员和该规模之外其他人员的不同责任规范与证明办法。监管安排依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规矩,结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与信息发表违法行为之间实行责任的相关程度,确定其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或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给予处分,被处分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供给其对该信息发表行为已尽忠诚、勤勉责任等依据。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监管安排确定其为上市公司信息发表违法行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或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给予处分的,应当证明被处分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一)实践实行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的责任,并与信息发表违法行为存在直接相关;(二)安排、参加、施行信息发表违法行为或直接导致信息发表违法。五、关于内情买卖行为的确定问题会议认为,监管安排供给的依据能够证明以下景象之一,且被处分人不能作出合理阐明或许供给依据扫除其存在使用内情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买卖活动的,人民法院能够承认被诉处分决议确定的内情买卖行为建立:(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矩的证券买卖内情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情信息有关的证券买卖活动;(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矩的内情信息知情人的爱人、爸爸妈妈、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买卖活动与该内情信息根本符合;(三)因实行作业责任知悉上述内情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买卖活动;(四)不合法获取内情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情信息有关的证券买卖活动;(五)内情信息揭露前与内情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情信息的人联络、触摸,其证券买卖活动与内情信息高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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