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的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6:42
依据《承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许抛弃承受遗赠的表明。到期没有表明的,视为抛弃受遗赠。本案中,王雷作为遗言执行人宣读遗言时,吴海不在场,吴海对吴先生的遗赠内容不知情。当吴海知道遗赠产业的状况后,当即作出承受意思表明。而吴攀以父亲已逝世超越两个月,吴海没有表明就相当于损失承受遗赠的权力,是对法令的误解。所以,吴海没有超越承受遗赠的时效,他有权力承受遗赠。被承继人逝世后,承继人依据遗言或依法定承承继继被承继人的房子时,要处理承继权公证。但日子中,承继人根据各种考虑特别是房子为被承继人与其它共有时,会怠于处理承继权公证。那么承继权公证是否有期限的约束?我国承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承继人抛弃承继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其他承继人表明。用口头方式表明抛弃承继,自己供认,或有其它充沛依据证明的,也应当确定其有用。依照上述规则,假如承继人没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意思表明,就可处理承继权的公证。无论是遗言承继,或法定承继。但承受遗赠则不同,承继法第25条规则,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承受遗赠的表明,到期没有表明的,视为抛弃遗赠。遗赠人有必要在被承继人逝世后知道遗赠2个月内处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