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09:28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处理局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规,联系工作实践,拟定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处理工作的规则》(试行)。《规则》中,对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监督处理的规模和使命、施行过程以及联接准则等作了详细、清晰的规则,做法很好,且已取得成效,并已在最近举行的外资企业挂号处理工作会议上作了介绍。现将该局拟定的《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处理工作的规则》(试行)转发给你们,供参照。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的功能,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处理,标准企业行为,促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其它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规,拟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监督处理的对象是指在本市规模内,由市局挂号发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及外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京树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条 监督处理工作在市局领导下,由各区(县)工商局施行,并由各区(县)工商局外资专管员详细担任。
处理的使命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监督处理的使命包含:
1.树立经济户口,及时、精确、全面地把握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状况;
2.查看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缴付状况,催促企业依照合同、规章规则的出资份额、方法、期限缴付注册资本,并由注册会计师验资,提交验资陈述;
3.监督企业依照挂号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催促改动挂号事项的企业及时处理改变挂号;
4.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性的监督处理,催促企业恪守国家在 商标、广告、合同等方面的法规和规则;
5.查看企业证照运用状况,查办证照运用中假造、涂抹、租借、出借、转让、出卖或私行复印及不按规则悬挂营业执照的行为;
6.对企业年检陈述进行查看、判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结合年查看看、了解企业实行合同有关条款的状况;
8.实行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处分;
9.结合监督处理工作向企业宣传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方针;
10.重视调查研究,把握企业动态状况,及时向有关部分和各级领导反应信息状况。
处理工作的施行
第五条 各区(县)工商局在接到企业转送的挂号材料及市局核转的企业名单后,应及时树立企业经济户口;
第六条 对新开企业实施登门认户准则:
对挂号领照后六个月内的企业,进行登门认户。其内容是:
1.查看执照核准的挂号事项与实践状况是否共同;
2.查看合营各方是否按合同规则缴付注册资本。对已入缴的,查验验资陈述;对未入缴或未缴齐的,查明状况,进行催缴;树立企业入资台账,把握入资动态状况;
3.查看企业证照运用状况;
4.确认企业的联络员,并向企业宣传有关工商处理的规则。
第七条 对企业进行监督查看的内容:
1.查看企业居处有无改变;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首要担任人有无改变;企业是否依照核准的经营规模从事经营活动;凡发现挂号事项已改变的,进行提示,期限处理改变挂号手续。
2.查看企业在京树立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的状况。
3.查看 企业商标运用及合同实行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