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股权证发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4:34ХХХХ公司(发行人):依照《股票发行与办理规则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则,依据贵公司与ХХ律师事务所签定的托付协议书,ХХ律师事务所指使Х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贵公司ХХ年度向社会定向发行股权证作业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托付协议书》,本律师检查了如下事项:(1)发行人发行股权证的主体资格;(2)发行人的规章(草案);(3)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4)发行人的严重债权债务联系;(5)发行人触及的诉讼、裁定或行政处罚;(6)发行人的税务问题;(7)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8)本次股权证发行的赞同;(9)本次定向发行股权证的本质条件;(10)触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声明以下事项:1、 发行人确保现已供给了本律师以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实在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2、 本律师已证明过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3、 关于那些对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依据支撑的重要现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权证发行之意图运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意图。5、 本律师赞同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ХХ公司上报申请资料中招股说明书的附录,并依法对咱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当职责。本律师依据《股票发行与买卖办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依照律师职业公认的事务规范和道德规范,对发行人ХХ公司供给的上述文件和有关现实进行了核对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附则:1、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2、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 份。3、本法律意见书在加盖ХХ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在经办律师签字后方可收效。 ХХ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