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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四大误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18:45
劳作合同四大误区
误区一:停止劳作合同也要经济补偿
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停止劳作合同是指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或许员工和企业两边约好的停止条件呈现,以及劳作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消失,而完毕劳作联系的行为。劳作合同停止后,当事人两边之间由劳作合同树立的权利义务也随之停止和完毕。员工或企业中任何一方不再赞同续订合同的话,企业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临时工”不签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以运用“临时工”为由不与员工签定劳作合同、不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已严峻侵犯了这些员工的合法权益。
误区三:试用期往后再签劳作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清晰表明,新招用人员的试用期是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才干签劳作合同。 对此,市劳作保障局劳作工资处有关负责人表明,宣称试用期不签劳作合同的说法,现已违反了《劳作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洽谈确认的劳作合同内容之一。依照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树立劳作联系即应依法缔结劳作合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的时刻应在试用期之前。
依照规则,劳作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5日;劳作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越30日;劳作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越60日;劳作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越6个月。
误区四:签定劳作合同先收押金
外地来沪打工的小王刚刚找到了工作单位。可单位负责人却提出,由于他是外地人,所以在签定劳作合同时要收取5000元的抵押金,等劳作合同免除师再退给他。该用人单位这一行为现已严峻违反了劳作合同法规。缔结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作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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