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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6:42
根据我国国情、多种胶葛处理途径等原因,作为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需注意,并非一切的乡村胶葛法院均予受理,尽管此做法现在尚存争议,但国家法令、方针的规则,仍应按照实行,现举几例,供参阅: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乡村土地承揽胶葛做出的调停定见不服,法院不予受理。
因行政机关就乡村土地承揽胶葛做出调停定见,归于调停行为,不归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该调停定见的申述。
(2)失地乡民直接向法院申述要求从头取得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法院一般裁决不予受理。
失地乡民要求从头取得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须先经过行政手法处理,当然假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损害了承揽经营权的,失地乡民能够提行政诉讼,要求承认该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可因其丢失而要求行政补偿。失地乡民直接申述要求从头取得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也会裁决驳回申述。可申述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无限期征占时,也可要求地上物补偿。
(3)乡民对乡民会议就团体产业收益抉择、分配计划申述要求承认无效或吊销的,不予受理,但法令法规有清晰规则的在外。
也便是说,法令法规没有清晰规则的法院检查责任的,法院一般不进行司法检查,因而,在法令法规有清晰赋予法院司法检查权的前提下,法院不予受理。比方,对下述法令规则的对乡民自治规模进行的限制便是法院介入乡民自治,行使司法检查权的法令依据。《物权法》第63条规则,“团体经济安排、乡民委员会或许其负责人作出的抉择损害团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团体成员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第20条规则,“乡民自治规章、村规民约以及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讨论抉择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令、法规和国家的方针相冲突,不得有侵略乡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和合法产业一切权力的内容”
(4)没有对团体产业收益分配的抉择、计划而直接申述要求分配团体产业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以为分配抉择、计划没有给予相等的乡民待遇,申述要求相等待遇的,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但关于团体产业收益分配的抉择、计划,经村委会提请乡民会议讨论抉择,在实行中发作胶葛的,权力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乡民以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团体经济安排没有向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发布征地补偿费用的出入和分配情况,申述要求知情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6)村委会强制交纳入户费等费用的胶葛,以及乡民要求村委会退还被强制交纳的入户费的胶葛,法院将不予受理。
(7)村委会及安排,因推举换届、辞去职务、解雇、开除等,就行使村团体业务管理权发生的胶葛,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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