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21:23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职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杰出强调了危害补偿。该法第二十条规则:经营者违背本法给被危害的经营者形成危害的,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从中能够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应承当的是危害补偿职责。补偿职责是施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承当的法令职责中的一种,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担任补偿受害人(包含经营者和顾客)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的丢失。但其承当民事职责的方法则不该仅限于危害补偿,仍应按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职责的方法的规则加以确认。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子的过程中,在确认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危害补偿职责时,一般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归责准则在确认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民事职责时,应适用差错职责准则,即以行为人是否有差错作为其是否承当民事职责的根底。片面上的差错是危害补偿职责构成的根本要件之一,短少这一要件,即使行为人形成了危害现实,而且其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二)补偿准则关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经营者形成的丢失,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所形成的丢失巨细作为补偿的根据。这就是说,受害人不能通过补偿获取大于侵权危害的利益。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补偿准则为悉数补偿准则,并不要求对行为人实施惩罚性补偿。在某些情况下,可根据侵权人的片面恶性巨细来确认危害人的补偿职责。如给他人形成的名誉、名誉上的丢失,就可依差错职责准则,视侵权人差错的轻重,决议恰当加剧或减轻其补偿职责。(三)补偿规模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补偿准则为悉数补偿准则,故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对受害人的丢失悉数进行补偿。受害人的丢失一般包含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关于直接丢失,首要表现为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多开销的费用。比方,受害人因阻止侵权行为,为诉讼而查询取证所开销的费用以及因托付律师署理诉讼而开销的律师费等。这部分费用是因侵权行为而添加的,是被侵权人被逼扩展的开销,应列入直接丢失规模。直接丢失是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形成的财产丢失的另一部分内容。它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失掉的利益,这部分利益是权力人正常行使权力时能够得到的合理的预期收入。应由侵权人予以补偿。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不只要对受害者的直接丢失进行补偿,还应对受害者正常情况下能够得到的利益即直接丢失进行补偿。在确认补偿规模时,还应考虑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危害才干列入补偿规模。(四)补偿数额的核算方法补偿数额的确认,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子的难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侵权人应对被危害的经营者因其不正当竞争而遭受的实践丢失予以补偿。被危害的经营者的丢失难以核算的,补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赢利。该法还特别规则,被危害的经营者因查询该经营者危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开销的合理费用,亦作为被危害者的丢失由侵权人予以补偿。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补偿额的确认已作出了明确规则,但审判人员在实践中仍会遇到许多扎手的问题。补偿丢失是以受害者有丢失为条件。补偿额的确认应以补偿受害者的丢失为规范。故抱负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定的补偿额应刚好能够使受害者康复到受危害曾经的状况。若补偿额高于受害者的丢失,有悖于法令救助的根本准则;若补偿额低于受害者的丢失,又对权力人的维护晦气,侵权行为的发生率将会添加。实践中,较难掌握的几个问题是:1 补偿数额的确认原告丢失首要的部分是赢利丢失。原告的赢利丢失是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形成的财产丢失的一部分内容,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失掉的利益。其确认应区别不同情况来对待:a 原告丢失大于被告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