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自首是指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7:01
主动投案自首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违法分子主动投案的行为根据,他是指违法分子主动投案后主动照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违法过为,不隐秘、不假造,这是确认主动投案的根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浅显地讲,“自首”便是自己检举、揭露自己。也便是告发人将自己涉嫌违纪、违法和违法的现实向告发中心进行告发。
根据我国《刑法》,“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违法人主动投案,是自首建立的条件条件,没有这个条件,就谈不上自首。主动投案是指违法人在违法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告知自己的违法现实,听候处理。主动投案包含三种基本状况:
(1)在违法现实和违法人都没有被发现的状况下主动投案;
(2)在违法现实已被发现但不知违法人是谁的状况下主动投案;
(3)在违法现实和违法人都现已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纳强制措施的状况下主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状况都应视为投案:违法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有关担任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过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罪过;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违法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朋谊奉劝、在亲朋陪同下投案;或许经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谊主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状况,也应视为主动投案。可是,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认为自首。
“已把握的罪过”有必要是按照法律规则构成违法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是否归于“罪过”有必要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定确认。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不予确认或宣告无罪的,虽然侦办机关和检察机关现已把握并作为涉嫌违法予以立案侦办和批捕申述,也不归于“已把握的罪过”。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违法分子主动投案的行为根据,他是指违法分子主动投案后主动照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违法过为,不隐秘、不假造,这是确认主动投案的根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浅显地讲,“自首”便是自己检举、揭露自己。也便是告发人将自己涉嫌违纪、违法和违法的现实向告发中心进行告发。
根据我国《刑法》,“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违法人主动投案,是自首建立的条件条件,没有这个条件,就谈不上自首。主动投案是指违法人在违法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告知自己的违法现实,听候处理。主动投案包含三种基本状况:
(1)在违法现实和违法人都没有被发现的状况下主动投案;
(2)在违法现实已被发现但不知违法人是谁的状况下主动投案;
(3)在违法现实和违法人都现已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纳强制措施的状况下主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状况都应视为投案:违法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有关担任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过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罪过;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违法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朋谊奉劝、在亲朋陪同下投案;或许经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谊主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状况,也应视为主动投案。可是,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认为自首。
“已把握的罪过”有必要是按照法律规则构成违法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是否归于“罪过”有必要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定确认。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不予确认或宣告无罪的,虽然侦办机关和检察机关现已把握并作为涉嫌违法予以立案侦办和批捕申述,也不归于“已把握的罪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