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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非过失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15:00
由于过错行为而对大众的生命、产业形成丢失的行为将怎么断定惩罚呢?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边界是什么?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我们整理了有关文章,欢迎我们阅览!
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和非过错的差异
(一)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运用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有必要发作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成果才构成违法;前者只需施行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便没有形成严峻成果也构成违法。
(二)片面方面前者是违法的成心,后者由过错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对直接成心与过于自信的过错构成的上述违法难以区别。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或许形成的损害公共安全的严峻成果均已预见,而且都不期望成果发作。但前者虽不期望却未采纳防止成果发作的任何办法,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作,损害成果发作与否均不违反行为人的志愿。后者行为人则采纳必定的办法或许信任具有或许防止成果发作的主、客观条件,仅仅过高地估量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损害成果未能防止,发作这种损害成果违反行为人的志愿。
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该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严峻公私产业的安全。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以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形成严峻成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错以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办法多种多样,其详细违法办法,律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留意以下两点:
(一)过错以其他风险办法是指过错以放火、决水、爆破、投进风险物质以外的风险办法;
(二)过错以其他风险办法是指与过错以放火、决水、爆破、投进风险物质的风险性或许社会损害性适当的损害公共安全的办法。
在客观方面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行为人施行了以其他风险办法,即除放火、决水、爆破以及投进风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适当的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假如行为人选用的违法办法与放火、爆破等办法的严峻风险性明显不相称,不足以损害公共安全,不符合该罪客观特征。
(二)现已形成了损害公共安全的严峻成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假如未形成损害成果或许损害成果不严峻,均不构成该罪。
(三)严峻成果有必要是以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形成。
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片面要件
该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包含过于自信的过错和疏忽大意的过错,即行为人对其运用其他风险办法或许发作的损害公共安全的严峻成果现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防止;或许应当预见这种严峻成果或许发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发作了这种严峻成果。这两种过错对发作损害公共安全的严峻成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期望也不放任其发作。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有惩罚处分的片面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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