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2:40

我公司为上一年新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建立正好有一年了,公司建立方法为建议建立,其间一方建议人要转让其悉数股份给另一方,两边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要董事会仍是股东会赞同,要不要工商登记或其它手续?
答复:
1、《公司法》142条规则,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规章能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则。
什么是公司高档管理人员,请检查《公司法》第217条规则。
2、在契合《公司法》以上规则的状况下,一般不需要股东会赞同,建议人之间转让股权,要依照您们公司的规章规则进行,处理工商局改变登记手续。在处理工商局股权改变手续时,工商局有时要求供给股东会赞同转让的抉择。一起,公司的股东名册也要作改变记载。
详细细则,请检查《公司规章》,并向工商局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