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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6:49
2003年8月21日,某银行支行(以下简称“支行”)与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签定了最高额典当担保合同,合同约好化工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作典当,为其自2003年8月21日至2004年8月21日,最高额为300万元的告贷供给担保。工商行政办理局对典当物依法进行了挂号。
在典当告贷合同中,最高额典当担保的主债务能否转让
法令清晰规则:“最高额典当的主合同债务不得转让。”依据该条规则,最高额典当的主合同债务不得转让,因而,最高额典当权当然也不能转让。
[案情]
2003年8月21日,某银行支行(以下简称“支行”)与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签定了最高额典当担保合同,合同约好化工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作典当,为其自2003年8月21日至2004年8月21日,最高额为300万元的告贷供给担保。工商行政办理局对典当物依法进行了挂号。
2003年1 1月3日,化工公司与支行签定告贷合同,合同约好告贷金额为80万元,告贷用处为贷旧还新,还款期限为2004年5月3日,月利率为5%。,按月结息。
2004年4月19日,支行与某财物办理公司(以下简称.“财物办理公司”)签定债务转让协议,将其对化工公司的上述债务转让给财物办理公司。同日,支行与财物办理公司在报纸上联合发布了上述债务转让布告。化工公司对此并未持异议。
告贷到期后,财物办理公司向化工公司催收告贷,化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一向未还。财物办理公司遂向法院申述,要求化工公司依照告贷合同约好归还告贷本金和利息。
[争鸣]
原告财物办理公刮提出,我公司于2004年4月19日与支行签定债务转让协议,约好支行将其对化工公司的债务转让给捌》;司,并对此进行了布告,被告化工公司对此并未持异议。告贷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依照合同约好归还告贷本息,我公司作为债务人有官僚求其归还告贷本息。
被告化工公司提出,依据《担保法》第61条规则,最高额典当的主合同债务不得转让,因而支行转让其债务的行为无效。财物办理公司不是债务人,其不具备原告的资历。
[法官点评]
本案触及的是最高额典当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能够转让的问题。
所谓最高额典当担保,是指典当人与典当权人协议,在圭最高债务额极限内,.以典当物对必定时刻内接连发作的债务作担保。最高额典当担保有如下特色:榜首,最高额典当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具有最高智约束。最高额是指由当事人约好的、能够由最高额典当担保深取得优先受偿之债务的最高限额。最高额决议着债务人受担保的债务权的最大规模,是最高额典当担保建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则最高额的、该最高额典当担保合同无效。可是,预订的最高担保额并非最高额抵羲押担保所担保的实践债务额。第二,对必定时刻内接连发作的债务作担保。债务存续的“必定时刻”是最高额额典当担保合同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判别某项债务是否归于最高额典当担保所担保的债务的时刻规范。没有“必定时刻”,最高额典当担保建立。第三,;最高额典当担保所担保的债务为不确认债务。在最高额典当担保存续期间内,被担保的债务或许因债务人的清偿能因债务人与债务人持续签定告贷合同而添加,使得被担保债务额处于不确认的状况,直至决算期届至,实践发作的债务额才干得以确认。第四,最高额典当担保有决算期的规则。决算期是确认最高额典当担保的担保人担保债务实践数额的时刻。通过决算期,最高额典当担保的数额才干得以确认。
关于最高额典当担保的主债务的转让问题,我国《担保法》第61条清晰规则:“最高额典当的主合同债务不得转让。”依据该条规则,最高额典当的主合同债务不得转让,因而,最高额典当权当然也不能转让。其立法原意在于坚持最高额典当权的完整性和概括性,制止因主合同债务的切割转让而带来的最高额典当权的切割。但这一规则并未制止在最高额典当权所担保的债务确认之前,其详细债务与典当权相别离而独自转让。从每个详细债务的合同视点来看,明显债务的数额都是确认的,已然债务数额是确认的,法令就没有理由以为债务人不能转让每一个详细的债务。最高额典当权人不转让根底法令关‘ 系,而只转让某一详细债务时,最高额典当权并不随之转让。每个详细债务的转让只意味着债务脱离了最高额典当权所担保的规模,不会发作典当权随之搬运的景象,也不会发作典当权切割给多个债务人行使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观疋: —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务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作效能。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告诉不得吊销,但经受让人赞同的在外。
《物权法》的出台清晰了在最高额典当担保的债务确认前,部分债务转让的效能。《物权法》第 204条规则: “最高额典当担保的债务确认前,部分债务转让的,最高额典当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依据该规则,一、在最高额典当担保的债务确认之前,答应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自在转让,这样一方面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挑选,也有利于保护典当人的利益。二、债务确认之前,部分债务转让的,最高额典当权不得转让。最高额典当在决算前与被担保债务中的单个债务并尢一一对应的世休联系,与单个的债务之间并无从属性。债务的转让并不会导致敢阁钡典当权的切割和转让。三、当事人能够在典当合同中约好,在最高额典当担保的债务确认前,部分债务转让的,最高额典当权不得转让。最高额典当在决算前与被担保债务中的单个债务并无一一对应的担保联系,与单个的债务之间并无从属性。债务的转让并不会导致最高额典当权的切割和转让。三、当事人能够在典当合同中约好,在最高额典当担保的债务确认前,部分债务转让的,最高额典当权也随之转让,给予当事人更大的挑选权,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准则。
本案中,支行仅仅将在最高额典当决算期内针对化工公司的一笔详细债务转让给财物办理公司,而并非根底假贷联系的转让,且财物办理公司与支行就该债务转让事宜联合发布布告时,化工公司也并未提出异议,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则:“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务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作效能。债务人转让权力的過》p个侍吊销,但经受让人赞同的在外。”支行转让债务时-经履们了告诉责任,茵此其与财物办理公司之间签定的债务转让协议是合法有用的,应当得到法令保护,化工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向债务人财物办理公司归还告贷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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