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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身体权是否是独立人格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5:31
咱们每一个人都是有归于自己的权利的,并且权利的品种许多的,所以有许多的人关于权利都不是十分的了解,那么一起侵权的存在方法有哪些?关于身体权是否是独立人格权?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一.一起侵权的存在方法
1.一起首犯
“一起首犯”是指在施行加害行为时一切一起加害人都处于相同的位置,都施行了详细的行为,其效果适当或许大致适当。在实践中,“一起首犯”是一起侵权的最常见、最典型的形状。在有意思联络的一起侵权行为中,不同的加害人承当不同的使命不阻碍其都被认定为“一起首犯”。
2.唆使者、协助者
唆使、协助别人施行加害行为的,唆使者和协助者与行为的施行者构成一起侵权行为人,此为各国通说。唆使者,即造意者,指煽动、唆使或策划别人施行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通则没有对唆使、协助别人施行加害行为作出详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榜首百四十八条规则了唆使、协助别人施行加害行为的三种状况:
(1)作为准则,唆使、协助者为一起侵权人,应当承当连带职责;
(2)唆使、协助无行为能力人施行加害行为的,唆使者、协助者为侵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3)唆使、协助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侵权行为的人,为一起侵权行为人,应当承当首要职责。协助者通常是指为加害人施行加害行为供给必要条件的人。
二.身体权是否独立人格权
建议我国法令不供认身体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的根据,是《民法通则》没有在“人身权”一节明文规则身体权,仅仅规则了“生命健康权”,因此不能认身体权为一项民事权利。上述定见是不正确的。理由是:
榜首,我国法令对身体权是有规则的。一是我国《宪法》第37条第二款末段规则:“制止不合法搜寻公民身体”。二是《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则:“损害公民身体形成损伤”,应承当民事职责,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46条和第147条两次说到“损害别人身体”。从宪法,到民法,直到司法解释,均明文说到“公民身体”,给供认公民身体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供给了直接的法令根据。
第二,以为法令没有明确规则“身体”是一种民事权利,就不能认其为民事权利的观点,不足以建立。应当说,我国《民法通则》是一个民事权利的宣言,它只规则了民法的一些根本的问题,还有许多民事权利没有规则进去。《民法通则》没有规则的民事权利就不成其为民事权利的观点,不具有说服力。例如《民法通则》没有规则隐私权,但隐私作为一种根本的民事权利,已为大众所供认。况且我国立法对“公民身体”已有上述法令规则呢?
第三,供认公民身体权,并非我国首创。是在《德国民法典》面世之时,就宣告了身体权是公民的根本民事权利。在我国封建社会晚期,清朝统治者编修《大清民律草案》时,在其第955条、第960条等明确规则身体权为公民民事权利。
听讼小编提醒您,在我国,身体权是公民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既有法令的根据,又有客观的根据,是不容置疑的。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令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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