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3:35行政督查是指督查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的行政活动的监督查看活动。我国为此也发布了相应的《行政督查法》。那《行政督查法》都有哪些规则呢?下面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行政督查法》全文。
行政督查法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督查机关和督查人员
第三章督查机关的职责
第四章督查机关的权限
第五章督查程序
第六章法令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督查作业,确保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造,改进行政管理,进步行政效能,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督查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督查功能的机关,按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事员和国家行政机关选用的其他人员实施督查。
第三条督查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分、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
第四条督查作业有必要坚持脚踏实地,重依据、重查询研究,在适用法令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督查作业应当实施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监督查看与准则建造相结合。
第六条督查作业应当依靠群众。督查机关树立告发准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关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事员和国家行政机关选用的其他人员的违背行政纪律行为, 有权向督查机关提出指控或许检举。督查机关应当受理告发并依法查询处理;对实名告发的,应当将处理成果等状况予以回复。
督查机关应当对告发事项、告发受理状况以及与告发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维护告发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二章督查机关和督查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督查机关主管全国的督查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督查机关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督查作业,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督查机关担任并陈说作业,督查事务以上级督查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督查机关依据作业需求,经本级人民政府赞同,能够向政府所属部分派出督查安排或许督查人员。
督查机关派出的督查安排或许督查人员,对督查机关担任并陈说作业。督查机关对派出的督查安排和督查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督查人员实施沟通准则。
第九条督查人员有必要遵纪守法,毋忝厥职,秉公法令,清正廉洁,保存隐秘。
第十条督查人员有必要了解督查事务,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督查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选用或许革职,在提请决议前,有必要经上一级督查机关赞同。
第十二条督查机关对督查人员实施职务和恪守纪律实施监督的准则。
第十三条督查人员依法实施职务,受法令维护。
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回绝、阻止督查人员依法实施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督查人员。
第十四条督查人员处理的督查事项与自己或许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逃避。
第三章督查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督查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督查:
(一)国务院各部分及其公事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分选用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督查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督查: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分及其公事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分选用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督查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事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选用的其他人员实施督查。
第十七条上级督查机关能够处理下一级督查机关统辖规模内的督查事项;必要时也能够处理所辖各级督查机关统辖规模内的督查事项。
督查机关之间对统辖规模有争议的,由其一起的上级督查机关确认。
第十八条督查机关对督查目标法令、廉政、效能状况进行督查,实施下列职责:
(一)查看国家行政机关在恪守和实施法令、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议、指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事员和国家行政机关选用的其他人员违背行政纪律行为的指控、检举;
(三)查询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事员和国家行政机关选用的其他人员违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事员和国家行政机关选用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置决议的申述,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由督查机关受理的申述;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督查机关实施的其他职责。
督查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则,安排协调、查看指导政务揭露作业和纠正危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业。
第四章督查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督查机关实施职责,有权采用下列办法:
(一)要求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供给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政帐目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许予以仿制;
(二)要求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就督查事项触及的问题作出解说和阐明;
(三)责令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中止违背法令、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督查机关在查询违背行政纪律行为时,能够依据实际状况和需求采用下列办法:
(一)暂予拘留、封存能够证明违背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政帐目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二)责令案子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查询期间不得变卖、搬运与案子有关的资产;
(三)责令有违背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刻、地址就查询事项触及的问题作出解说和阐明,可是不得对其实施拘禁或许变相拘禁;
(四)主张有关机关暂停有严峻违背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实施职务。
第二十一条 督查机关在查询贪婪、贿赂、挪用公款等违背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督查机关领导人员赞同,能够查询案子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存款;必要时,能够提请人民法院采用保全办法,依法冻住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督查机关在处理违背行政纪律案子中,能够提请有关行政部分、安排予以帮忙。
被提请帮忙的行政部分、安排应当依据督查机关提请帮忙处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规模内予以帮忙。
第二十三条督查机关依据查看、查询成果,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提出督查主张:
(一)拒不实施法令、法规或许违背法令、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议、指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分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议、指令、指示违背法令、法规或许国家方针,应当予以纠正或许吊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形成危害,需求采用补救办法的;
(四)选用、任免、奖惩决议显着不恰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需求给予责令揭露抱歉、停职查看、引咎辞去职务、责令辞去职务、革职等问责处理的;
(七)需求完善廉政、勤政准则的;
(八)其他需求提出督查主张的。
第二十四条督查机关依据查看、查询成果,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作出督查决议或许提出督查主张:
(一)违背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正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处置的;
(二)违背行政纪律获得的资产,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许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景象作出督查决议或许提出督查主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督查机关依法作出的督查决议,有关部分和人员应当实施。督查机关依法提出的督查主张,有关部分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用。
第二十六条督查机关对督查事项触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督查机关应当依法揭露督查作业信息。
第二十八条督查机关的领导人员能够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督查人员能够列席被督查部分的与督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九条督查机关对指控、检举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则给予奖赏。
第五章督查程序
第三十条督查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查看:
(一)对需求查看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拟定查看计划并安排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级督查机关提出查看状况陈说;
(四)依据查看成果,作出督查决议或许提出督查主张。
重要查看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督查机关存案。
第三十一条督查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背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询处理:
(一)对需求查询处理的事项进行开始查看;以为有违背行政纪律的现实,需求追查行政纪律职责的,予以立案;
(二)安排实施查询,搜集有关依据;
(三)有依据证明违背行政纪律,需求给予处置或许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督查决议或许提出督查主张。
重要、杂乱案子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督查机关存案。
第三十二条 督查机关关于立案查询的案子,经查询确定不存在违背行政纪律现实的,或许不需求追查行政纪律职责的,应当予以吊销,并奉告被查询单位及其上级部分或许被查询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杂乱案子的吊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督查机关存案。
第三十三条 督查机关立案查询的案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别原因需求延伸办案期限的,能够恰当延伸,可是最长不得超越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督查机关存案。
第三十四条督查机关在查看、查询中应当听取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的陈说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督查机关作出的重要督查决议和提出的重要督查主张,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督查机关赞同。国务院督查机关作出的重要督查决议和提出的重要督查主张,应当报经国务院赞同。
第三十六条督查决议、督查主张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
督查机关对违背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置的督查决议,由人民政府人事部分或许有关部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实施。
人民政府人事部分或许有关部分应当将督查机关作出的给予处置的督查决议及其实施的有关资料归入受处置人员的档案。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督查决议或许督查主张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施督查决议或许采用督查主张的状况通报督查机关。
第三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事员和国家行政机关选用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置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处置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督查机关提出申述,督查机关应 当自收到申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议;对复查决议仍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复查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督查机关请求复核,上一级督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 核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议。
复查、复核期间,不中止原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督查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置决议的申述,经复查以为原决议不恰当的,能够主张原决议机关予以改变或许吊销;督查机关在职权规模内,也能够直接作出改变或许吊销的决议。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督查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述,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四十条对督查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督查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议的督查机关请求复审,督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议;对复审决议 仍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复审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督查机关请求复核,上一级督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议。
复审、复核期间,不中止原决议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督查机关以为下一级督查机关的督查决议不恰当的,能够责成下一级督查机关予以改变或许吊销,必要时也能够直接作出改变或许吊销的决议。
第四十二条上一级督查机关的复核决议和国务院督查机关的复查决议或许复审决议为终究决议。
第四十三条 对督查主张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督查主张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督查主张的督查机关提出,督查机关应当自收到贰言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贰言的,由督查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一级督查机关判决。
第四十四条 督查机关在处理督查事项中,发现所查询的事项不属于督查机关职责规模内的,应当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承受移交的单位或许机关应当将处理成果奉告督查机关。
第六章法令职责
第四十五条 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许督查机关责令改正,对部分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一)隐秘现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许藏匿、搬运、篡改、消灭依据的;
(二)成心延迟或许回绝供给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政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其他必要状况的;
(三)在查询期间变卖、搬运涉嫌资产的;
(四)回绝就督查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说和阐明的;
(五)拒不实施督查决议或许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用督查主张的;
(六)有其他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情节严峻的。
第四十六条走漏告发事项、告发受理状况以及与告发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四十七条对申述人、指控人、检举人或许督查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四十八条督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走漏隐秘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四十九条督查机关和督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 督查机关对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功能的安排及其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托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安排及其从事公事的人员实施督查,适用本法。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督查法令》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