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03:0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鲁民三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忠安。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正泰化工公司招远五金工具出售处。
代表人:{范0X},公司司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厂1}。
法定代表人:{路2X},厂长。
托付代理人:{李3X},副厂长。
托付代理人:{巩4X},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
王忠安与烟台正泰化工公司招远五金工具出售处(以下简称招远出售处)、{厂1}(以下简称鲁鑫工具厂)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胶葛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忠安,招远出售处的代表人{范0X},鲁鑫工具厂的托付代理人{李3X}、{巩4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忠安具有“加力管钳”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8221359.X,专利恳求日为1998年5月29日,专利授权日为1999年5月26日。授权时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加力管钳,其由活动钳口、调理螺母、钳体、钳柄组成,其特征在于钳柄选用套管式结构,由套管和加力拉杆组成,加力拉杆可在套管中弹性。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力管钳,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套管上还设有加力拉杆定位设备,其是在套管尾端设一定位堵环,定位堵环中设有一卡簧,卡簧径向夹紧加力拉杆。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力管钳,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钳体后端还套设一偏疼调理环。2002年1月,该专利经无效宣告程序后权利要求修改为1、一种加力管钳,其由活动钳口、调理螺母、钳体、钳柄组成,其特征在于钳柄选用套管式结构,由套管和加力拉杆组成,加力拉杆可在套管中弹性,套管上设有加力拉杆定位设备,其是在套管尾端设一定位堵环,定位堵环中设有一卡簧,卡簧径向夹紧加力拉杆。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力管钳,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钳体后端还套设一偏疼调理环。鲁鑫工具厂曾两次对王忠安专利提出无效恳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均作出保持专利权有用的决议,涉案专利现在合法有用。
2002年7月18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以鲁知法处字[2002]第4号专利胶葛处理决议书作出处理决议,确定鲁鑫工具厂出产、出售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加力管钳,并责令其中止侵权,驳回了王忠安对招远出售处的处理恳求。2002年7月19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将该决议书邮递送达给招远出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