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再审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20:59
2007年10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批改。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该批改后的法令对民事案子再审事由弥补了规则。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常委会再次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可是这一次没有对民事案子再审进行修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则:“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认为有过错的,能够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第179条规则:“当事人的请求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2)原判定裁决确定的根本现实缺少依据证明的;(3)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的首要依据是假造的;(4)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的首要依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子需求的依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6)原判定、裁决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7)违背法令规则统辖过错的;(8)审判安排的组成不合法或许依法应当逃避的审判人员没有逃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许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或许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10)违背法令规则,掠夺当事人争辩权力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定的;(12)原判定、裁决遗失或许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定、裁决的法令文书被吊销或许改变的。”本条第二项规则:“对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裁决的景象;或许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本法第181条规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契合本法上述景象之一的,裁决再审。不契合上述规则的,裁决驳回请求”。第184条规则:“当事人请求再审,应当在判定、裁决发作法令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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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则:“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认为有过错的,能够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第179条规则:“当事人的请求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2)原判定裁决确定的根本现实缺少依据证明的;(3)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的首要依据是假造的;(4)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的首要依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子需求的依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6)原判定、裁决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7)违背法令规则统辖过错的;(8)审判安排的组成不合法或许依法应当逃避的审判人员没有逃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许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或许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10)违背法令规则,掠夺当事人争辩权力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定的;(12)原判定、裁决遗失或许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定、裁决的法令文书被吊销或许改变的。”本条第二项规则:“对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裁决的景象;或许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本法第181条规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契合本法上述景象之一的,裁决再审。不契合上述规则的,裁决驳回请求”。第184条规则:“当事人请求再审,应当在判定、裁决发作法令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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