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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23:16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恳求、签发和处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往来,拟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支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假造、变造、转让、成心损毁或许不合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护照分为一般护照、交际护照和公事护照。
  护照由交际部经过交际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一般护照由公安部收支境处理组织或许公安部托付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支境处理组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交际部托付的其他驻外组织签发。
  交际护照由交际部签发。
  公事护照由交际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许交际部托付的其他驻外组织以及交际部托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分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久居、省亲、学习、作业、游览、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事原因出国的,由自己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支境处理组织恳求一般护照。
  第六条公民恳求一般护照,应当提交自己的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相片以及恳求事由的相关资料。国家作业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则的原因出境恳求一般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收支境处理组织应当自收到恳求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一般护照;对不符合规则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并奉告恳求人享有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在偏远区域或许交通不便的区域或许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同意,签发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迫事由恳求加急处理的,公安机关收支境处理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条一般护照的挂号项目包含:护照持有人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用期、签发地址和签发机关。
  一般护照的有用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一般护照的详细签发方法,由公安部规则。
  第八条交际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爱人、未成年子女和交际信使持用交际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许联合国、联合国专门组织以及其他政府间世界安排中作业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工及其随行爱人、未成年子女持用公事护照。
  前两款规则之外的公民出国履行公事的,由其作业单位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则向交际部分提出恳求,由交际部分根据需求签发交际护照或许公事护照。
  第九条交际护照、公事护照的挂号项目包含:护照持有人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用期和签发机关。
  交际护照、公事护照的签发规模、签发方法、有用期以及公事护照的详细类别,由交际部规则。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挂号事项发作改变时,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护照签发机关恳求护照改变加注。
  第十一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护照持有人能够按照规则恳求换发或许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用期行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行将运用结束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运用的;
  (四)护照丢失或许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求换发或许补发护照的其他景象。
  护照持有人恳求换发或许补发一般护照,在国内,由自己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支境处理组织提出;在国外,由自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许交际部托付的其他驻外组织提出。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恳求换发或许补发一般护照的,由自己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支境处理组织提出。
  交际护照、公事护照的换发或许补发,按照交际部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二条护照具有视读与机读两种功用。
  护照的防伪功能参照世界技术规范拟定。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作业人员对因制造、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恳求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恳求进程中招摇撞骗的;
  (四)被判处惩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告诉有未了断的民事案子不能出境的;
  (六)归于刑事案子被告人或许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以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形成损害或许对国家利益形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恳求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波折国(边)境处理遭到刑事处分的;
  (二)因不合法出境、不合法居留、不合法作业被遣返回国的。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处理案子需求,能够依法扣押案子当事人的护照。
  案子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则的国家机关能够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告案子当事人的护照报废。
  第十六条护照持有人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许护照丢失、被盗等景象,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告该护照报废。
  假造、变造、骗得或许被签发机关宣告报废的护照无效。
  第十七条招摇撞骗骗得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许宣告护照报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为别人供给假造、变造的护照,或许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行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合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九条持用假造或许变造的护照或许冒用别人护照收支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出境入境处理的法令规则予以处分;不合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作业人员在处理护照进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则规范收取费用的;
  (四)向恳求人讨取或许收受贿赂的;
  (五)走漏因制造、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一般护照由公安部规则款式并监制;交际护照、公事护照由交际部规则款式并监制。
  第二十二条护照签发机关能够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
  护照工本费和加注费的规范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财政部分规则、发布。
  第二十三条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作护照丢失、被盗或许损毁不能运用等景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许交际部托付的其他驻外组织恳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览证。
  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行服务或许参与边境旅行等景象,能够向公安部托付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支境处理组织恳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境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公民以船员身份收支国境和在国外船只上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交通部托付的海事处理组织恳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证。
  第二十六条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法实施前签发的护照在有用期内持续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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