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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公积金有没有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11:10

【案情】原告李某原系某建材公司员工,于2000年7月调离该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5月8日以公司与员工已免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市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恳求提取原告李某等23名员工的住宅公积金,被告公积金管理中心随后作出了赞同的批阅定见,该公司依此提取了原告的住宅公积金本息算计3514.26元。同年12月7日,法院宣告该公司进入破产还账程序。2007年,原告在处理住宅公积金购房借款时发现公积金被别人提取,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被告违规同意别人提取原告的悉数住宅公积金,恳求法院承认被告批阅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当补偿职责,而被告公积金管理中心则以为其同意程序合法,无过错。法院经审理以为,员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和员工地点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归于员工个人一切,被告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批阅住宅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时,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国务院住宅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宅公积金的提取主体只能是员工自己,且应当契合法定条件。企业与员工停止劳动合同时,应对员工的住宅公积金进行封存,而不能批阅由企业提取。据此,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阅行为是违法的,且某建材公司在提取原告李某的住宅公积金后已破产,原告无法向其建议补偿,而被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违法批阅行为与原告的丢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定,承认被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阅行为违法,补偿原告李某住宅公积金本金及利息丢失算计3628.7元。【剖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经员工自己知晓,私行向企业发放员工的住宅公积金是否应向员工补偿?住宅公积金准则是国家为推动乡镇员工住宅分配准则改革,实施乡镇住宅商品化和分房货币化而推出的一项房改准则。其意图在于处理员工在购房、建房、翻房和大修住宅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问题。公积金管理中心私行向企业发放员工的住宅公积金是否应向员工补偿,剖析如下:首要,从住宅公积金的提取主体上来看,住宅公积金是在职员工的长时间住宅储金,由员工收取用于购房、修房、翻修和大修自住住宅,所以,住宅公积金的提取主体只能是员工自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或挪作他用。李某原地点单位私行提取李某的住宅公积金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这是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违法批阅导致的。因为该公司在提取了李某的住宅公积金后已破产,所以李某无法向该公司要求返还公积金,但有权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违规批阅行为提起诉讼。其次,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应予补偿,要看其批阅行为是否违法。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员工的住宅公积金负有行政监管的职责,其批阅程序应当合法。《住宅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宅公积金只能由员工自己提取,那么,当李某原地点公司以与原告现已免除劳动合同为由,向管理中心恳求提取原告的住宅公积金时,管理中心应当予以检查。明显,原告原地点单位不具有提取原告的住宅公积金的资历,因而,被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阅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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