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期限可自由约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05:28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为了确保债款的安全,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担保确保,而质押是债款确保的方法之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则,质押是需求签定质押合同的,那么股权质押期限可自在约好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股权质押期限可不能够自在约好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出质人与质权人签定质押合同的时分,质押的期限应该由两边自行约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送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款品种、数额;
(二)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
(三)质物的称号、数量、质量、情况;
(四)质押担保的规模;
(五)质物移送的时刻;
(六)当事人以为需求约好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有前款规则内容的,能够补正。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股权质押期限可不能够自在约好”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出质人与质权人签定质押合同的时分,质押的期限应该由两边自行约好。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股权质押期限可不能够自在约好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出质人与质权人签定质押合同的时分,质押的期限应该由两边自行约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送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款品种、数额;
(二)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
(三)质物的称号、数量、质量、情况;
(四)质押担保的规模;
(五)质物移送的时刻;
(六)当事人以为需求约好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有前款规则内容的,能够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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