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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委托书需要什么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07:34

公证对错常有用的一种司法行为,公证能够削减不必要的胶葛,我国每个城市都有公证处,便利公民处理各种公证,公民请求公证时需求向公证组织提交资料,那么公证处托付书需求什么资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公证处托付书需求什么资料
托付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证明其授权别人以自已的名义施行法令行为的意思表明的实在性、合法性的活动。 处理托付书公证需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请求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与托付书事项相关的权力证明;
3、托付书文本;
4、公证员以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处理托付公证应留意的问题
1、处理托付公证,应向托付人住所地或托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处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施行托付行为,约束行为能力人施行托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赞同方为有用。
3、托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令行为,因而有必要由托付人亲自到公证处处理公证,不得托付别人代为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沉痾等)可向公证处提出请求,由公证处遴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处理公证。
4、托付行为有必要是托付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托付内容应实在、合法。
5、托付书是托付人的单独意思表明,只要在受托人表明承受托付时才干收效。
6、转托付人要有转托付权,转托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越原托付权限和期限。
三、托付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1、托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名字、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托付人与受托人的联系;
3、托付的原因;
4、托付的权限(托付权限要清晰、详细);
5、托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托付权;
7、其他应清晰的内容。
四、哪些公证是无效的
公证书一般含有三个方面的效能, 即依据上的效能, 强制执行效能和法令上的效能;
所谓依据上的效能, 是指通过公证证明的法令行为, 法令现实和文书, 在法令上都有的依据的效能。这种依据效果, 是世界各国都供认的。
所谓强制执行的效能, 是指”关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 以为无疑义的, 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
所谓法令上的效能, 是指公证具有必定的法令行为收效条件的效能, 即有必要公证证明的法令行为, 公证是该项法令行为收效的条件之一。
因而, 失掉上面所讲的三个法令效能的公证书,即为无效公证书, 不符合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则事项的公证书, 也是无效的。从时刻上来讲, 超越规则时刻的公证书也是无效的。从涉外公证的视点看, 依据中外两边达到的有关协议有必要通过交际领事认证, 而没有实行认证手续的公证书, 也被视为无效公证书。当然, 那些不标准, 不合格的公证书, 也自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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